2011年2月23日 星期三

18 % 魔術數字

轉載 http://blog.udn.com/blackjack/4812098  張爺留言 

譬如礦工收入的部分,我只知道吳念真家境因為經濟壓力等因素迭經變故,家破人亡。吳念真說他父親收入還不夠用來治病(職業病),應該得到同情的理解。
2009年我到景美人權文化園區看展覽,見白色恐怖時期的政治犯被判死刑的人數,本省人遠高於外省人。但我沒記錄分析,因此也不會解讀這些數據的含義。
十八趴的問題出在1979、1983和1995這三年。
1979之前優存利率大致上是銀行定存利率加碼五成,雖未精算,但這種加碼幅度並不會對財政造成過大壓力。1979之後,優存利率訂定了下限14.25%,這一定訂相當違背財政專業,因為長期而言利率勢必往下走,換言之這1979的新優存規定是以犧牲財政為代價來擴大對公教人員的補貼。正因為如此,十八趴議題勢必成為公教人員與非公教人員的零和遊戲。
1983年,定存利率果然逐年下滑至7.55%,而優存利率下限竟而又上調為18%,優惠存款的逆勢加碼進一步坐實優存階級的剝削罪名。
1995年,十八趴制度廢除,固然以不溯及既往原則先前領十八趴的照領,然而此後退休的公務員卻額外有肥水~~林濁水分析的好:
我們且先看個魔術數字:
一位任職35年十職等公務員,在1994年退休,月退休金拿到6成5左右,和各國比較,很過得去,但是同樣年資、職等,如1995年退休,領就魔術般地上升到110%的甜蜜數字。
這怎麼來的?是依照1992年12月立法院修的新退休法來的。1992年12月又是什麼神奇的歲月?這個月台灣舉辦立委全面改選。因此我們知道,這是馬上就要結束任期的萬年國會送給公務員的超級大禮。
然而這大禮只給從1995年以前就開始當公務員而在1995年後才退休的。
那麼為什麼以前退休的人沒有,以後進來的人也沒有。理由太簡單了。這制度正是年資橫跨1995年之前和1995年之後的人所訂的!因此好處他們獨享,早來的晚來的都沒份!
另外,退休金計算黨職年資併公職,然而黨庫居然不併入國庫,這種國民黨的吃人制度又哪有半點說服力呢?
最後甲等特考以及依照省籍比例錄取問題,這些都是早期公務員任用偏向外省人以及為黨籍特權開後門的鐵證。

2011年1月5日 星期三

18%的起源與介紹

18%的起源與介紹---( 作者 林宣佑 / 大龍峒之子轉載)


1 【起源與適用對象】
由於民國四十、五十年代國庫資金不充裕,政府鼓勵公務員領取月退休俸,希望公務員把退休金放在臺灣銀行,讓國庫多點錢調度,因此銓敘部和財政部在民國49年會銜定頒「退休公務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國防部和教育部陸續推出「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學校教職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辦法(原為政務官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辦法)」等,使適用範圍不斷擴大。


2. 【時空背景的適用性】
在利率方面,原本規定以兩年期銀行定存利率的一點五倍作為計算優惠利息的浮動標準,但到民國68、69年時因利率很低,因此訂了優惠存款利率不得低於14.25%的規定,當時定存約8%後來利率攀升,1981年規定為21.75%,此時定存約在15%-16%之間;1982年因應利率下降有調回到14.25%,此時定存約8%;1983年規定不得低於18%,當時定存約12%。中間最高時期利率曾經一度高達24%。


3 【時效】
因社會上多數人對18%的反彈,民國85年2月1日以後退休者不再享有18%的優惠存款,但之前辦理者仍持續有效。


4 【繼續存在的理由?】
從整體來看,當年這個問題的起因是經濟因素,但隨著選舉越來越多,台灣利率越來越低,這個問題就成了政治因素。因為從原始立意來看,優惠存款如果是1.5倍,那現在應該是3%;如果以68年以後大概政府補貼軍公教6%利息來算,現在應該是8%。但政府與民代在選票考量下把這問題一路拖下去,搞成國家財政的一大問題。目前不論是主張改18%或反對者,全部都是基於立場問題,雙方所考量者就選票而已。


5 【 廢止與救經濟何關?】
根據政府統計資料,如果放任軍公教人員的18%優退方案維持現制,不採取任何改革措施,最保守估計,到民國134年止,目前34萬多人,政府總計須支付的優惠存款差額利息金額將達2兆3800億元,平均每人可領取700萬元,或是平均每年須支付595億元。以目前政府財政困難的情況下,將如此龐大的資源給予少數人明確不合理。


6 【18%的迷思】

(1)公教人員以前薪水低,所以要用18%補償。

我們以最低的教師,俸點190,不當導師,不超鐘點,不接行政來算,與全國工業受雇員工平均月薪比較如下:

民國62年:
新進教師最基本薪資4064
工業受雇員工平均月薪2257。

民國65年:
新進教師最基本薪資5720
工業受雇員工平均月薪4270

民國70年:新進教師最基本薪資12156
工業受雇員工平均月薪9922

民國75年:新進教師最基本薪資16137
工業受雇員工平均月薪14272

民國80年:新進教師最基本薪資25456
工業受雇員工平均月薪25421

由以上資料可看出,教師早年薪資與全國工業受雇員工平均月薪相比並沒有比較低,如果說公教人員早年辛苦,那是全台灣人都苦。


(2) 政府片面改掉18%違法?

18%優惠存款主要來自「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優惠儲蓄存款辦法」,本來只適用軍人,後來才讓公務員與教師適用。從頭到尾完全沒有任何法源,只是一道行政命令而已。既然無法,請問何來違法之說?


(3) 18%變動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從第二點所引利息變動來看,可以得到兩點結論,一是優惠存款的基本精神是政府補貼軍公教6%利息,二是此一利息政府有權根據實際狀況調整。所以目前應該領8%,而非18%。以存款150萬來算,每月應該少領1.25萬。所以目前領18%才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以補貼6%來算,目前最多應該只能有8%而已。


(5) 改革18%是煽動階級對立:

任何改革都有既得利益者受損,如果既得利益者受損是煽動對立,那是否也不該提最低負稅率政策?難道要有錢人多交稅也是造成社會對立?如果國家不從多領一點的人砍一些錢下來,哪裡有錢給那些窮人?


(6) 刪減18%使部分公務人員生活困難:

如果以民進黨之前的改革方案來看,月領7萬以上的人才會被刪到,6萬以下的全部沒事。31年年資教師大概從月領9萬砍成7萬3,軍人上校以下月領5萬多一毛都不會少。如果每月領6-7萬還生活困難活不下去,那台灣保證一半人要跳樓自殺了。

就算以最強硬的改革來說,每個人都改成8%,那少校退伍的軍人,每月尚有3萬元左右,教師則大多在6萬上下,請問這樣的退休金額仍不足以供應生活?那老農、勞工怎麼辦?

2011年1月3日 星期一

567元強制險 可獲160萬元保障 原文網址: NOWnews【網路追追追】網路追追追/567元強制險 可獲160萬元保障? http://www.nownews.com/2011/01/04/515-2676573.htm#ixzz1A1th8LuQ

http://www.nownews.com/2011/01/04/515-2676573.htm

追追追小組/調查報導

無論是開車或騎車,政府都規定一定要保強制險,因為擔心發生事故時,肇事者逃逸無蹤,受害者求助無門,因此希望藉由強制險來給受害者一定的補償。網路流傳著一則文章,裡面是在跟大家說明強制險有哪些權益,究竟強制險是不是有如原信所說的那些功用呢?

看原信:強制險費用567元擁有哪些權益?(建議打開來對照看)

為了瞭解強制險究竟有哪些權益,追追追小組向國泰世華保險專員請教,原信裡講的強制險權益是否真的屬實。保險專員首先向我們解釋,他說567元並不是固定的,保費金額每年都不太一樣,政府會依據事故發生的機率來決定金額多寡,如果事故發生率高,那金額就會提高,事故發生率低,金額就降低,所以每年的金額都不太一樣,例如民國100年3月1日起費率又將調整。

參見:法源法律網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機車保險費率表(最新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

接著我們詢問原信中的第1條與第2條是否正確?

保險專員表示,原信的第1條是正確的,但要附上有叫救護車的證明才可申請,至於第2條則不完全對。他向我們說明,雖然強制險針對醫療方面的理賠最高可以到20萬,但這不代表所有的醫療費用就都可以申請理賠,這都有一定的限制;另外他也補充,強制險對於人身的賠償最高是160萬(死亡、殘廢),財物賠償則是20萬(醫療花費部份)。

至於原信的第3條,請特別看護來照顧的費用,專員也說並不是1000元,而是1200元,但是期限只有一個月。他接著解釋第4條以及第5條,指出第4條裡因發生車禍造成頭部、顏面部或頸部受損傷導致明顯醜形,女性可理賠至42萬、男性可理賠至26萬的說法,也不完全正確。

根據今年最新版的汽機車強制險給付標準,女性的理賠是屬於第8級,最高可以理賠48萬,男性則屬於第10 級,最高可以理賠29萬,但要申請理賠須附上診斷證明書才可,且要超過受傷時間1年之後才可申請。至於原信第5條,每顆牙齒最高可申請1萬元的理賠是正確的,但如果超過5顆,那就屬於給付標準裡的第13級,最高可以理賠到8萬元,當然也要附上診斷證明書。

而原信的最後兩條是否正確呢?保險專員表示這都是正確的,但特別提醒大家最後一條,在路上發生事故,如果要申請強制險理賠,就一定要向警察報案,如果沒有報案是無法申請的,在這裡特別提醒大家要注意。

經過這次的調查,可以發現雖然強制險的金額不算高,但如果發生意外時,這筆救命之財也不無小補。不過保險專員最後也提到,強制險是屬於交叉理賠(甲向乙方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乙像甲方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且要無過失責任(酒駕、違法)才可以申請理賠。

因此,建議大家可以去各保險公司索取簡章,或是上保險公司網站、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查詢,進一步了解強制險的保障內容,捍衛自己的權益。

感謝網友名單:
水昆

相關連結: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修正日期:民國99年2月26日版)
網路追追追/車禍自保 請善用「強制險」?
網路追追追/深夜回家要注意 路邊臨檢也有假的?

原文網址: NOWnews【網路追追追】網路追追追/567元強制險 可獲160萬元保障? http://www.nownews.com/2011/01/04/515-2676573.htm#ixzz1A1tk3nyD

2010年12月14日 星期二

A 錢花博 - 差很大!花博vs.新生高兩種價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00824/3687188.html

台北市政府公佈花博花卉採購價,強調經得起檢驗,但台北市議員翻出新生高架橋下, 種植花卉的採購價格,竟然出現一市兩價,像是七里香,花博一株採購價25塊,但種在新生高的卻貴了4倍,南美蟛蜞菊更比花博,貴了30倍以上。台北市政府為花博採購花卉樹木,價格有沒有偏貴,實際走一趟花市最知道,這是市府公佈單價偏高要檢討的七里香,花博採購價看大小,一盆在25到80元之間,跟市價差不了多少,但議員翻開新工處購買,要種在新生高的七里香價格,一盆竟然1百塊,加上運費等等,竟然要395塊,比市價貴了15倍。

價格奇怪的還有南美蟛蜞菊,明明花博採購價一盆8塊,只比市價貴一點,但新生高卻是一盆買到95塊,加上運費不得了,貴了30倍。

還有這種黃金金露花,市價一盆10塊,新生高種的卻是一盆買到80塊,加上運費,總價也比市價貴上30倍。

為了澄清議員對花卉採購價格的質疑,市府公佈花博採購價,卻意外讓外界看到,花博跟新生高購買的價格差很大,兩種價格的出入,市府真的有必要,好好查一查。

A 錢花博 -

花風暴【蔡亞樺、施春美╱台北報導】北市府花博採購爭議越演越烈。台北市議會交通委員會昨前往花博圓山公園展區勘查,除發現花的種植密度不符合約規定、花圃土壤竟有混凝土塊外,被批花價過高的白紋草、四季海棠等花卉,展期更僅一個月,非北市府所稱需保活六個月。學者罵說:「僅需保活一個月、就該僅編列一個月費用,浮報花價有圖利廠商之嫌。」

圖利廠商

北市議員昨前往圓山展區勘查,由施工單位北市捷運局北工處報告,圓山公園區佔地逾二十公頃,花卉分六期配置不同主題花卉,平均二十至四十天換花種。
北市議員黃向群獲悉批評:「花卉分六期展示,花卉種類約每月更換一次,根本沒一株花種需展出六個月、需有六個月保活,哪來保活費可言,北市長郝龍斌和北市府根本是亂講。」

密度僅達到合約3成

北市議員莊瑞雄也發現,園區花圃土壤所需培養土,疑為工程廢土,花圃到處可見混凝土塊、水泥及瓷磚,難怪花種不活;契約規定每平方公尺須種植三十六株花,密度也不足、僅種十幾株,實在太離譜,北市府沒做好監督之責。
北工處長吳沛軫昨天回應,圓山公園展區的花卉保活期大約二十至四十天,廠商得在這個期間維持花卉鮮活,一旦花卉枯死就得更換,不清楚採購價是否較貴,僅是依景觀設計師編列預算執行。
北工處工務所表示,現場出現逾十公分石塊,不符規範,會要求業者清除並補足不足的花卉數量,未改善將扣減給廠商的支付款;按施工圖說規範,土壤表層三十公分以上,不得有超過五分公分的石塊或雜物,將調查廠商的土壤來源,是否為工程廢棄土。
民眾陳國進說:「花博高價花問題爆發後,北市府沒找出原因,不知檢討,只會不斷用理由搪塞、欺騙大眾,才讓人不信任。」
民眾任子茹說:「高額花價非保固六個月,市府又在說謊了?根本是拿納稅人的血汗錢圖利廠商,讓人憤怒!」
台北大學公共行政系教授黃朝盟說,北市花博有諸多爭議,發生事情公務員也無力回應,更讓大眾對北市府失去信任感。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教授陳銘祥表示,圓山公園展區每款花僅展一個月,市府編列花價就應以一個月(保活)計價,市府應公開和廠商的合約,讓民眾了解高價花隱含項目,否則難逃圖利廠商之嫌!

市府:拒再回應花價

北市府發言人趙心屏昨僅回應,北市府絕未騙人,她不再一一回應議員對花卉的質疑,「外界關心花博花價,市府內部正進行清查,花博總體檢顧問團也正進行調查中」。

花博圓山公園展區問題表

資料來源:北市議會交通委員會、北市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

2010年12月12日 星期日

刑法 - 比較刑法恐嚇罪

比較刑法恐嚇罪

題目:權利之行使是否成立§305§346§328之罪

------行為人怎樣的情形才會構成§305§346§328之罪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罪(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恐嚇取財罪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強盜罪

以討債來說,某甲為債權人,某乙為債務人,所衍生的可能狀況:

  1. 某甲為了索取欠債而揚言,如果三天內某乙不拿出錢來就要殺死對方,是否成立恐嚇罪?
  2. 某甲對於欠錢的某乙,寄存證信函表示如果不在期限內出面還錢,便要去提告訴,是不是恐嚇的行為?
  3. 某甲以恐嚇使某乙就其不動產為某甲設定抵押權,是否成立「恐嚇得利罪」?
  4. 某乙恐嚇某甲就某乙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塗銷或使某甲簽給借據或債務已清償之字據,或恐嚇某甲不得為債權之行使,是否成立「恐嚇得利罪」?
  5. 某乙迫令債權人某甲交付借據,自行焚燬, 應否成立強盜罪?
  6. 某乙強迫債權人某甲書立免除債務之字據,或迫令設定債權,應否成立「強盜得利罪」?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

  1.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

「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他

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他人」,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何時不成立本罪?]

  1. 恐嚇之內容包括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等的危害,即使是乙發現甲扒走一個錢包,要求甲把錢平分,否則要去報警,也是恐嚇。但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外之法益以外之事相恐嚇,即不能成立此罪。
  2. 恐嚇之方法以言詞、文字(如匿名信)、舉動為之,均無不可,其屬直接通知或間接通知均可,只須使被害人知悉為已足。如僅在外揚言傷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即難成立本罪。
  3. 此通知加害之事,須為不法之事,苟出於正當權利之行使,不能成立本罪。如通知出賣人依約交貨,否則訴諸於法,是出於正當權利之行使;但若以苟不依約交貨,將加殺害,則應成立本罪。
  4. 加害行為之內容,須為行為人所能支配實施者,如以神鬼災禍相恐嚇.則不能成立本罪。
  5. 其以不法工具為恐嚇方式者.如以信內附以子彈相恐嚇,則應另行成立刑法一百八十七條「持有危險物」。(從一重處斷)
  6. 恐嚇另具有其他目的者,如意圖不法取得財物,則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7. 若其所恐嚇者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恐嚇公眾罪。
  1. .須致生危害於安全

「危害」,指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

「安全」,指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發生恐懼.心理產生不安全感,但不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之通知者,因受恐嚇,產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在恐嚇者,不必真有加害之意思,更不能真有加害之行為。

[何時不成立本罪?]

  1. 本罪為結果犯, 以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倘恐嚇之結果,被害人心理並未產生任何不安,是其安全顯未生危害,固難成立本罪。
  2. 苟恐嚇後進而實施加害之行為,加害於人之身體.則應成立「傷害罪」。
  3. 加害人之生命,則應成立「殺人罪」。
  4. 毀損人之財產,則應成立「毀損罪」。不另成立本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恐嚇取財罪)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之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恐嚇得利罪)

 

前兩項之未遂犯罰之(未遂犯)

*第一項為「恐嚇取財罪」,其構成要件:

  1. .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行為人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必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方能成立本罪。

[何時不成立本罪?]

  1. 如無不法所有之意思,而為恐嚇之行為,縱其行為或可觸犯他項罪名,但不成立本罪。
  2. 如取得財物.另有正當權利,雖以恐嚇之方法使人交付,亦不能成立本罪,(因其非出於不法所有之意思)
  3. 但其行為超越一般社會觀念容許行使權利之程度,仍可成立他罪。如以債務關係,恐嚇他人若不履行將殺害其生命或傷害其身體,使生畏怖之心,則可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1. .須有恐嚇之行為

「恐嚇」,乃以將加害之事實,通知被害人,使其生畏懼之心。

「惡害內容之客體」,不限於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凡其足使人生畏怖之心理者均屬之。如揭發人之祕密,公諸報端或向警察機關檢舉不法而使交付財物者,均可構成。

「恐嚇的方法」,包括使用言語、文字、動作、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均可。如餐廳結帳時將刀插在桌上,以恐嚇方式企圖白吃或包圍被害人說把錢拿出來,免得難看,以將來惡害之事,通知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怖。

關於施行恐嚇之相關事實,不以違法為必要。如雜誌編輯人以文稿出示芋首長,謂將揭發不法事實,恐嚇取財或向某店主謂將舉發其漏稅,恐嚇取財。

「惡害通知之方式」並無限制,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面告或書面,以到達被害人使其瞭解,並因而心理產生恐懼為要件。此惡害之通知,雖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但必須有發生實害危險之可能。

關於心生畏懼之標準的認定,有主觀說(應就被害人是否因而生畏怖之心定之)、客觀說(一般人在受此恐嚇時,是否發生恐怖之心以定之)與折衷說(就被害人與一般人觀察,如就恐嚇事實,二者之心理狀態,有 一足以發生恐怖之心者,即足以認定之),「主觀說」較為合理。

[討論:有關「恐嚇取財罪」見解之變更:]

 

例年來依最高法院之見解「恐嚇罪」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其產生畏怖心為要件;若以強暴脅迫方式使人交付財物,而被害人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究應成立「恐嚇罪」抑「強盜罪」或其他罪名?(中間形態)

 

「恐嚇取財罪」和「強盜罪」之異同:

A .不同:

  1. 時間上不同:「恐嚇取財罪」以將來之惡害恫嚇被害人;「強盜罪」以目前之危害相加。
  2. 使用手段不同:「恐嚇取財罪」以恐嚇方式為之;「強盜罪」使用強暴脅迫等方法。
  3. 被害人是否喪失意思自由,不能抗拒? 「恐嚇取財罪」尚有意思自由(被害人並非不能抗拒,或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其交付財產與否,儘有自由斟酌之餘地);「強盜罪」因已足以抑壓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致使不能抗拒之程度

B. .相同:

1..同具有不法得財之意思及使人交付財物

2.強盜罪之「強暴」行為係有形的施加暴力,與恐嚇行為極易區分。但「脅迫」

與「恐嚇」均係對人加以威脅而足以使人發生畏懼之心,僅程度高低之別而

已。

3.通常以對於「將來之危害」,實施威脅,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者為「恐嚇」。

對於將來之危害,實施威脅,進而表明不應要求,立即加害者,認已達於「目前

之危害」相加,應論以「脅迫」。

最高法院八十年八月六日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恐嚇行為不以將來之惡害通知為限,即以強暴、脅迫為手段,而被害人未達於不能抗拒程度者.亦屬之」

  1. .須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違禁物與贓物。

「交付」,不以直接交付為要件。

[如乘被害人恐懼之際,自行取去財物者,是否成立本罪?]

應視當時客觀之事實以定之

1.如被害人當時並無阻止之意思,而默許其取去者,應可成立本罪(恐嚇取財

)

2,如被害人並無默許其取去之意思,不過因畏懼而不敢阻止,聽任其取去,應可

成立搶奪罪。

3.如阻止其取,去因行為人施加強暴脅迫,而無法抗拒,則應成立強盜罪。

 

*第二項為「恐嚇得利罪」,其構成要件:

().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須有恐嚇之行為

  1. .須使自己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之不法之利益

「財產上之不法之利益」,包括積極的非法增加財產之收益,如與消極的不法

減少財產應有之支出。

獲得不法利益之方法,作為與不作為均可。

*第三項為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恐嚇取財罪」,以「已否取得財物」為既遂與未遂區別之標準。如果被恐嚇的人未交付財產,或是預先報警埋伏,等到交錢時馬上逮捕,都算是「恐嚇取財罪未遂犯」。

「恐嚇得利罪」,則以行為人「已否取得財物上不法利益」為既遂與未遂區別之標準。如乙與朋友到酒家喝酒作樂,結帳時掏槍說用這個簽帳可以嗎,大搖大擺離去,已成立。但如果服務生發現那是假槍而報警處理,乙見狀況不對趕到付帳,此時成立「恐嚇得利未遂犯」。

「恐嚇得利罪」和「恐嚇取財罪」最大的區別是恐嚇所得的是財產上的利益,而不是財物,如甲僱用計程車,到目的地取出短刀說要要命隨便你,司機不敢要錢任憑甲離去或乙掏槍恐嚇不付帳,雖然沒有拿走一分錢,但已獲得不必付錢的利益,成立「恐嚇得利罪」,其他如:可以廷期還錢,可以不必還所借款項,命令他人代為付,錢娼妓免費姦淫......,都算是得到財產上的利益。

[何時不成立本罪?]

  1. 未遂以已著手實施恐嚇行為,必須該不法之惡害通知,到達於被害人為要件,如惡

害通知未達到被害人,自不發生未遂問題。

  1. 既遂與未遂,均已實施恐嚇行為,,並使被害人產生畏懼之心為要件,如根本未生

畏怖之心,自不發生未遂問題。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之方法得財產上之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預備犯)

 

*第一項為普通強盜罪,其構成要件:

  1. .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何時不成立本罪?]

  1. 若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思,縱強取他人之財物,除視其情節或可構成其他罪名外,不能成立強盜罪。
  2. 凡強取他人財物,基於他種目的,而非出於不法所有之意思,縱其行為違法,要成立強盜罪。
  1. .須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

「強暴」,謂直接或間接對於人之身體施以暴力,壓制被害人之抗拒,或使被害人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

「脅迫」,謂以威嚇加之於被害人,使其精神上產生恐怖之心理,達於不敢或不能抗拒之程度。兩者均以壓制被害人之抗拒,使其喪失意志自由之程度.縱被害人實際並無抗拒行為,,或暴力未與被害人之身體接觸,亦不影響強盜罪之成立。但在客觀上必須對於人之身體及自由,確有傷害之行為。但強盜之強暴脅迫行為,並非必須有形強制使人不能抗拒,即無形之威嚇,足以制人使不能抗拒,亦係強盜行為。

「藥劑」,謂以藥物使被害人陷於昏迷狀態,喪失抵抗力或知覺。

「催眠術」,謂以手術,使被害人入於睡眠狀態。

「他法」, 指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以外之其他不正方,而使人不能抗拒法。

「不能抗拒」指行為人所為之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足以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達於不能或顯難抗拒之程度,縱未經抗拒或抗拒失敗均屬之。

[強暴脅迫與妨害自由]:強盜之強暴脅迫行為,常使用拘禁或捆綁被害人等非法方法奪人行動自由之行為,構成強盜行為之一部份,無另行成立妨害自由罪。

[強暴脅迫與普通傷害]:強盜傷害人,其未達重傷害之程度,是否另行成立普通傷害罪?司法院二十年院字第五四一解釋:「強盜輕微傷害人,其結果既犯他項罪名,應依刑法第七十四條從一重處斷。」(贊成應另成立);但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三七O一號判例;「...其因而致普通傷害,乃強暴脅迫當然之結果,除另有傷害外仍只成立條項之罪...」是又說明強暴脅迫之行為,應吸收普通傷害之行為。(吸收說,褚劍鴻亦認為吸收說為當)

強盜罪與恐嚇罪之區別,乃在程度上不同,以被害人己否喪失意思自由為標準

[何時不成立本罪?]

  1. 若犯人並未實施強暴、脅迫之行為,僅因他人主觀上之畏懼,不敢出之抵抗,

任其取去財物,則難謂與強盜罪之要件相符。

  1. 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不過使人陷於誤,而仍屬以自己之意思而交付,是與

不能抗拒之要件不符。

  1. .須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

「他人之物」,包括自然人與法人之動產與不動產,亦不問其所有權誰屬.祗須現在他人持有實力支配之下。

行為態樣有二:().取他人之物,即強行奪取他人之物,移之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 ().使其交付,由被害人或其他第三人交付均可,必須達於喪失自由意思之程度。

[何時不成立本罪?]

  1. 如分別共有,就其應有部份強取者,應屬權利行使之行為,而非不法所有,應不應立本罪。
  2. 對於己受查封之自己所有物,其以強暴手段奪取者,不能成立強盜。(違背查封效力之罪名)
  3. 如以強暴、脅迫之手段,強佔他人之土地或建築房屋,雖為強盜之行為,,強盜以不法所有為要件,強占不能因此取得所有權,故應成立本條第二項:強盜得利罪。

 

*第二項為強盜得利罪,其構成要件:

().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

  1. .須使自己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之不法之利益

「財產上不法利益」,指法律上無權取得之財物利益。如強迫債權人書立免除債務之字據,或迫令設定債權。

[何時不成立本罪?]

 

如迫令債權人交付借據,自行焚燬,就債據本身來說,乃為表彰債權之憑據,本質應為獨立之物,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強迫所有人交付,自應成立「普通強盜罪」,而非「強盜得利罪」。

第三項為強盜財產上之不法之利益罪之加重結果犯

第四項為普通強盜罪與強盜得利罪,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普通強盜罪」,以他人之財物己否因強取或使人支付,而入行為人實力支配之下,

 

為既遂與未遂之區分標準。

「強盜得利罪」,以已否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為既遂與未遂之區分標準。

第五項為強盜罪之預備犯之處罰規定

「預備犯」,乃犯罪意思決定後,預作各項準備,進至著手實施犯罪行為以前之階段行為

[案例討論]1..恐嚇危害安全罪2. 恐嚇取財罪3普通強盜罪.,如表

  1. 高中生勒索
  2. 記者掉了金子
  3. 鬍鬚仔恐嚇三年
  4. 民生醫院醫師被搶
  5. 急診脅迫退費
  6. 診所恐嚇信
  7. 診所來函借錢

流程圖

 

 

 

結論: 題目:權利之行使是否成立§305§346§328之罪------行為人怎樣的情形才

會構成§305§346§328之罪

1.某甲為了索取欠債而揚言,如果三天內某乙不拿出錢來就要殺死對方,是否成立恐嚇罪?

 

:只要揚言恐嚇, 並對某乙為惡害之通知,就足夠成罪,不必要真的實施危害生命

或自由等行為。

2.某甲對於欠錢的某乙,寄存證信函表示如果不在期限內出面還錢,便要去提告訴,是不是恐嚇的行為?

 

: 並不成立恐嚇罪,因為告訴是合法的行使權利。

3.某甲以恐嚇使某乙就其不動產為某甲設定抵押權,是否成立「恐嚇得利罪」?

 

:某甲因而積極的非法增加財產之收益,成立「恐嚇得利罪」

4.某乙恐嚇某甲就某乙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塗銷或使某甲簽給借據或債務已清償之字據,或恐嚇某甲不得為債權之行使,是否成立「恐嚇得利罪」?

 

:某乙因而消極的不法減少財產應有的支出或依作為或不作為的方法,獲得

不法利益,均成立「恐嚇得利罪」

5.某乙迫令債權人某甲交付借據,自行焚燬, 應否成立強盜罪?

 

:就債據本身來說,乃為表彰債權之憑據,本質應為獨立之物,其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而強迫所有人交付,自應成立「普通強盜罪」。

6.某乙強迫債權人某甲書立免除債務之字據,或迫令設定債權,應否成立「強盜得利罪」?

:某乙使自己獲得財產上之不法之利益, 應成立「強盜得利罪」。

參考書目

  1. 褚劍鴻 刑法分則釋論 台灣商務印書館 1997 8 月增訂版
  2. 林裕山 白話六法: 刑法 書泉出版社 19969 初版二刷
  3. 蔡墩銘 刑法例題演習 三民書局 85 3 月增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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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4日 星期日

今周刊/電視生態沉淪下的文化大危機(2010/11/14 11:14)

http://www.nownews.com/2010/11/14/91-2664135.htm

全球數位電視大戰正式開打,當世界各國紛紛搶奪數位主導權之際,台灣的數位電視普及率至今只有6%,遠遠低於中國的47%,更遑論香港電視已是百分之百數位化。因此,台灣的青少年躲在房間觀看的,是中國的網路電視PPS,小朋友喜愛的卡通「喜羊羊與灰太狼」也是中國製,向來在科技、文化上自詡領先中國的台灣人,在不知不覺中,逐漸交出華人影視市場主導權。

長久以來,台灣有線電視被財團壟斷,業者荷包賺飽飽,20年都沒有競爭的電視環境,節目品質低落,自製節目愈來愈少,台灣文化逐漸喪失,最後將形同於亡國。電視數位化嚴重落後、電視節目品質低落,馬總統,您看見了嗎?

你一定也有過這樣的經驗。一早坐上計程車,路上司機大罵:「現在台灣的電視真難看!」進到公司,隔壁同事也在談,「昨天晚上電視轉來轉去,就是轉不到一台好看的節目」。

類似的抱怨,每天都在我們身邊上演。

台灣電視節目難看,早已不是新聞,但你不知道的是,台灣電視難看的嚴重性,遠遠超乎你我想像。

在全球數位電視大戰開打的今天,台灣電視產業至今還是一片數位荒漠。在數位媒體平台的爭奪戰中,台灣完全缺席,在數位影音內容的製作上,台灣也沒有角色。截至今天為止,台灣的數位電視普及率只有6%,遠遠落後中國的47%、更遑論香港的100%,在全球排名上敬陪末座,只與柬埔寨差不多,以至於台灣電視節目的水平,在少數財團的把持下,近二十年來始終原地踏步。

台灣數位電視普及率全球倒數台灣人成地球次等公民

然而,自始至終,看不到政府的角色在哪裡?

這麼多年來,市井小民對電視內容的抱怨,始終沒有被凝聚成有意義的發言,加上一個無能的政府,長期縱容財團的壟斷剝削,打開電視,你還能期待看到什麼?

台灣電視沒有數位化,設備不求翻新,近期就有一個令人難過的笑話,在電視圈流傳。

今年6月世足賽在南非開踢,年初,年代電視台派人與南非洽談購買轉播權,當年代開出只要買SD(standard definition,標準畫質)影帶時,對方非常詫異,表示「現在全世界只有買HD(high definition,高畫質)送SD,早就沒有單買SD的電視台了」,主辦電視台還一再向年代確認,是否弄錯了?等到年代電視台明確表示,的確只要購買SD的轉播權,南非電視台才為了台灣,特別重新研擬一份專為購買SD的買賣合約。

中國政府帶頭作多PPS搶攻台灣年輕人的心

這個小故事的背後,呈現的其實是一個殘酷得令人難過的事實:台灣整體電視環境沒有數位,幾乎要被邊緣化了,以至於台灣人成為地球次等公民,人家看高畫質,我們只能看標準畫質。

廣達董事長林百里為推動電視品質提升而成立的博理文教基金會執行長陳浩難掩憂心地說:「台灣是全球電視科技製造最先進的國家,竟然也是電視應用最落後的國家。」

再看一個令人不寒而慄的現象。

如果你也是網路一族,近年來,一定會震懾於PPS(PPStream)的影響力。

PPS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網路電視平台,當台灣還停留在數位荒漠的同時,為了爭取全球數位的發言權,中國早已傾國家之力,支持PPS的發聲,在PPS上幾乎可以看遍兩岸三地所有當紅的電視劇。

最近PPS甚至跨海來台,在台灣《動腦》雜誌上刊登廣告,影響力還在快速擴散當中。根據統計,光是台灣,每天至少有三十萬人在PPS上看電視節目,是時下台灣年輕人最常瀏覽的網站之一。

但這個在中國官方默許下迅速壯大的網路平台,上頭有一堆台灣的自製節目,從「命中注定我愛你」到「那一年的幸福時光」,全都有,這些台灣屈指可數的自製節目,因為缺乏設備平台和周邊環境的配合,被迫必須藉由中國的數位平台發聲。

無論PPS上內容版權的合法性是否仍存在灰色空間,但PPS的壯大與存在已經清楚證實一件事:相對台灣,中國領導人顯然已經充分意識到掌握數位權的重要性,試圖透過掌握數位媒體平台,成為下一回合華人影視市場的主導者,這就是中國看到的機會。

從平台到內容,中國的影視產業在官方強力作多下,在華人市場的表現確實越來越亮眼。近三年來,台灣外購自中國的影片數量直線上升,我們的生活周遭,幾乎被中國影視層層包圍,小朋友每天守在電視機前看的卡通「喜羊羊與灰太狼」,是中國製的,青少年躲在房間從PPS平台上看電視,父母在客廳看的則是中國連續劇「蝸居」。在這場文化戰爭裡,台灣文化節節敗退,從退出客廳、甚至退出整個家庭,台灣文化的傳承不再,台灣的下一代怎麼辦?

過去許多台灣人一直自詡在科技、文化上領先中國,但今年一月,溫家寶以國務院總理的高度,在常務會議上正式宣布,將加快推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和互聯網的三網融合,並在二○一五年全面實現。

在「計畫經濟」主導下的中國市場裡,溫家寶的這席發言,顯然已將這場數位戰爭拉上第一線。

不只中國,日本政府為了積極推動數位化進度,家中還沒有轉換接收數位訊號的電視,開機時螢幕下方就會出現一個方塊提醒,而且隨著二○一○年底的政策大限接近,這個提醒的方塊還會隨著倒數時間不斷放大。

無能的台灣政府數位政策一片沉默

而英國尤有甚之,直接將數位政策入法,納入《電信法》的規範中,明言數位公民權是重要的國民權利之一。

當全世界不約而同以國家領軍,搶進數位進程的同時,只有台灣,悄然無聲。

然而,在失去數位媒體平台之後,下一步很可能就是失去文化發言權。過去只要打著「台灣出品」的流行影音文化,幾乎就是縱橫兩岸的「領導品牌」;但曾幾何時,這個領先地位不再,從《亞洲週刊》的流行音樂排行榜上的消長,可以清楚看到這個趨勢,台灣歌手入榜的人數不斷下滑,這個令人不忍卒睹的現象,是否與逐漸失去媒體發聲平台有關,答案不言可喻。

數位化其實是一連串的過程,從網路建設、終端設備到內容服務都必須全部更新,如果從公共頻寬的角度解釋,數位化之後,可以讓出更多的頻寬空間,去做更多的利用,因此在頻寬有限的前提下,數位之路是全球必然的趨勢。

對電視觀眾而言,數位化可以讓電視畫質的解析度更高、更好看,還可以有隨選互動的功能;但除此之外,數位化對台灣而言,還有一個更重要的意義,就是藉由數位化的過程,一舉打破將近二十年來有線電視把持台灣電視的僵局,重新啟動一個全新的電視世代。這,才是在爭取國際發言權之外,數位化帶給台灣真正的意涵。

「六百元吃到飽」是萬惡之首 數位化是打破僵局的契機

二十年來,台灣電視一直存在一個畸形的現象,就是有線電視普及率居全球之冠,高達80%,全台擁有四百萬戶的收視戶。而二十年來,這四百萬收視戶只有一套收費制度,就是由頻道商與系統商共同建立、並傾全力鞏固的「六百元(至五五○元不等)吃到飽」。

如果以每戶每月繳交六百元計算,台灣一共約五百萬戶收視戶,換算下來,我們一年共繳了二八八億元的有線電視費用,這塊將近三百億元的電視大餅,多年來就由系統商、頻道商共同分食、壟斷,除了極少數目前仍願意自製節目的電視台之外,其餘絕大多數的業者,幾乎不費吹灰之力,每年可以坐收幾千萬元到數億元不等的權利金。

多年來,所有的電視觀眾,幾乎都被這個「六百元吃到飽」所綁架,頻道商與系統商藉此把持、壟斷整個市場,利用黑白兩道的勢力,與層層包圍的政商關係,鞏固自己的利益,抵制外來者的侵入。因為幾乎沒有市場競爭,最重要的觀眾收視權益,完全被漠視。

這就是自一九九三年《有線電視法草案》公布以來,台灣電視產業的慘況。

對收視戶而言,每個月花六百元,就可以看遍近一百個頻道,似乎很划算,但陳浩形容,「吃到飽」的興起是破壞美食文化的元凶,因為吃到飽沒有美食可言。同樣的,電視頻道「六百元吃到飽」,則是破壞電視品質與進步的動力,是阻擋台灣電視進步的最大絆腳石。

前金管會主委、研究國內有線電視產業多年的中研院研究員施俊吉更指出,只要政府一天不介入,所有藉此封鎖市場主宰媒體的手段,還會持續下去。

因為橫豎都有六百元,所以大多數頻道商不會去設想,觀眾想看什麼?怎樣製作更精緻的節目?而只是想如何壓低成本,以創造更高的收益,更遑論投入高資本購買數位設備。因此導致了台灣電視節目品質始終停滯不前,也是台灣數位化進程淪為全世界倒數的關鍵因素。

但頻道商與系統商卻在這個寡占市場的保護傘下,坐地分銀,長期享受令人稱羨的獲利。以唯一上市的系統商大豐有線為例,近三年的每股盈餘分別是四.二三元、三.○九元、四.○一元,三年加總已經超過一個股本,獲利穩定、亮眼。

但是,觀眾真的喜歡六百元吃到飽?還是只因為沒有選擇,只能隱忍不發?

為此,《今周刊》特別委由一○四人力銀行,做了一個電視收視滿意度的調查,赫然發現,台灣的觀眾對這樣的電視品質和環境,已經隱忍多時。

調查結果顯示,僅有一四%的受訪者,對台灣的電視節目品質感到滿意,大多數則表示不滿意,其中,又以對不斷重播的節目、以及同質性過高兩項現況,感到最反感。此外,有將近八成的人對目前「六百元吃到飽」的收費方式覺得不滿意,並且願意嘗試新的收費方式,例如只要節目品質能提升,但改成「四百元只收看三十個頻道」的方式;當然,如果有新的電視台加入競爭,也有七四%的人覺得,這對提升節目品質一定有幫助。

很顯然,觀眾早就對現況不滿,只是缺乏宣洩的出口。前消基會董事長、現任監察委員的程仁宏說,消基會其實經常接到民眾對於電視節目品質不佳的抱怨,台灣政府早就該大刀闊斧及早實施分組套餐制,用市場機制來篩選爛頻道,並取消系統分區限制,讓民眾有選擇的權利。

我們調查歐、美以及亞洲主要國家的電視產業現況,發現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是用吃到飽的方式,他們的消費者擁有選擇權。簡單的說,收視戶可以依個人需求,選擇二十個或三十個最喜歡的頻道,再針對所選擇的去收費。也就是,觀眾可能每個月付三百元,看三十個頻道,四百元看四十個頻道,如此,頻道業者為了爭取收視戶,就會努力做出好節目,以吸引觀眾的目光。

然而,台灣在「六百元吃到飽」的緊箍咒下,衍生電視怪象連連,其中最常見到的怪象之一,就是不斷重播。

怪象一「唐伯虎點秋香」重播超過八百次

最有名的案例,當然就是已經重播超過八百次之多的周星馳電影「唐伯虎點秋香」。而根據《今周刊》的統計,以國內五家綜合台為例,我們每天收看的電視,至少有八到十小時是重播的節目,等於一天之中,有超過三分之一的時段都在重播;而電影台的重播率更高,幾乎接近百分百,觀眾想要在台灣的電影台上看到新片,得有很好的運氣才看得到。

另一常見的怪象,則是自製節目的製作成本不斷壓縮、再壓縮,導致「二一○○全民開講」、「大話新聞」這類談話性節目大舉出籠,因為這種節目製作成本最低。據一位電視台主管透露,一般談話性節目,若不是請大咖藝人,一集大約十萬元就可以搞定,以近年頗受年輕人歡迎的「康熙來了」為例,每集製作成本大約三十萬元,而這個行情在台灣,已屬上乘。

但是,你知道嗎?在亞洲市場掀起一片韓風的韓國古裝劇「大長今」,讓許多亞洲人包括你我,都因為此劇對韓國的歷史文化與民情有更深刻的了解,甚至還因此帶動韓國的觀光業成長,實質經濟效益難以估算;而這齣戲的製作成本折合台幣,大約是一集五百萬元。

怪象二製作費相差懸殊 台灣節目節節敗退

這場十萬元與五百萬元的遙控器大戰,你認為,台灣的勝算有多大?

製作成本一降再降,連知名節目製作人王偉忠也忍不住在他的新書《不機車,很推車》裡大嘆,製作成本不斷下滑,是導致電視節目越來越難看的關鍵。

他說過去在老三台的年代,製作成本高,他製作的春節特別節目裡,可以請來大牌如林青霞,表演擊大鼓等難得一見的精采畫面,讓他每次回到眷村老家,總有鄰居跟他大讚節目好看;但如今製作成本僅剩當時三分之一不到,頻道開放反而品質低落,當年鄰居的讚美聲已經很多年沒聽過了。

施俊吉一針見血指出,電視台採購或製作成本低廉的節目,就是多年來台灣電視節目品質低落的主因。

怪象三中、日、韓劇播出量是台劇三倍

此外,成本低廉的外購節目氾濫,又是另一怪象。因為平均外購節目成本每集只要台幣十萬元,廣告收益又好,乾脆一路買下去;結果是,台灣的自製節目比重一路下降,以二○○九年為例,台灣電視台播出的日劇、韓劇與中國劇片數,幾乎各是台灣自製戲劇的三倍之多,民視總經理陳剛信說,這是頻道商長期在經濟效益考量下的結果。

「台灣電視已經落入一個結構性的惡性循環」,三立電視執行副總蘇麗媚舉例說,截至目前為止,台灣培養出來許多優秀的大明星,隨著打開國際市場的知名度,價碼自然水漲船高,例如F4之首的言承旭,開出一集一萬美元的價碼,「依照台灣戲劇節目一集成本八十萬元的平均行情,誰請得起?」最後的結果是,大明星也隨製作人的腳步出走中國,拿別人的劇本,領別人的酬勞,演出的,當然也是別人的文化。

但看這樣電視長大的台灣下一代心中,電視所傳遞的文化內涵會是什麼?不免令人憂心。陳浩強調,台灣在數位內容的競賽中,一定要強調本土文化,否則台灣的本土特質將消失在數位洪流中。

國內傳播學大老、政大新聞系教授馮建三說,自己家裡不裝有線電視已經快十年,因為電視裡根本沒有太多有用的資訊。

在六百元吃到飽的緊箍咒下,台灣電視節目陷入惡質、僵化的市場環境,而且還在迅速沉淪,台灣的電視文化,在亞洲市場上的發言權,就像電視機上的音量一樣,不斷被轉小聲,也許有一天,就聽不見了。

在這個全球數位競爭的時代,從電視這個黑黑的盒子裡放送出來的,早就不僅止於家庭裡的娛樂效果而已,一個國家的文化、觀光、甚至是國力,透過電視,分分秒秒都在競爭。

如此,台灣的未來會如何?著實令人憂心。

反觀中國現況,如果近期打開中國的電視頻道,無論湖南衛視、江蘇電視台等不同頻道,不斷從不同角度展現對全球通膨議題的關心、對歐巴馬期中選舉的結果分析,報導周延又詳盡。

但同一時間,打開市場機制長期被嚴重扭曲下的台灣電視,「大S戀情」、「偶像明星遭燒傷」的新聞,被數以百次計地不斷重播;試想,看著這不同電視長大的兩岸年輕人,將來會有怎樣不同的思辯能力以及國際競爭力?

表面上看,這是一場世界各國的數位內容之爭,但骨子裡,卻是一場國家下一代競爭力的世界大戰,這場攸關國力的關鍵戰役,台灣的勝算正在點滴消失中。

最糟的時代是最好的機會 黎智英看準商機,壹電視強力叩關

弱化的市場就是侵略者最好的機會。台灣電視的停滯不前,看在外來競爭者的眼中,反而成了最滋養的沃土,所以,黎智英的「壹電視」帶著雄厚的資本與數位技術,強力叩關!

壹傳媒旗下的《壹週刊》與《蘋果日報》,對台灣的衝擊與影響力無須多說,但這一次,他看準台灣電視市場被財團長期壟斷、加上無能的政府、隱忍不發的觀眾,共同培育出的絕佳機會,決定直搗黃龍,挑戰台灣的電視市場。

事實上,在黎智英之前,已有中華電信的MOD挑戰現有的有線電視市場,但中華電信的商業競爭能力有待加強,後續效應還要持續觀察。

生意腦袋靈光的黎智英卻有不同的戰略思惟,據悉,他已擬妥多套劇本(詳另文),包括與好萊塢八大電影公司簽下合約,未來新上映的電影,只要在院線一下片,壹電視的觀眾第一時間就可以看得到;並從香港借貸超過三十億港元(折合台幣約一四○億元)的雄厚資金,引進先進的數位設備,在台灣建立七百人電視團隊,誓言打下台灣電視一片江山。

對電視業者而言,一場「黎智英時代」風暴,眼看即將啟動,但對所有的觀眾而言,只要是可能打破既有壟斷局面的衝擊,帶來刺激節目品質提升的動力,結果都令人期待。

然而,在可能的大破壞來臨之前,我們還是對台灣近年來一路從影視、音樂、文化到網路平台節節敗退,處於落後挨打的局面憂心忡忡,近期《中國時報》一篇(輸掉寬頻布建,就有「文化亡國」之憂)的社論,引起許多網友熱烈討論,其中不乏許多父母對於下一代的憂心。

文化亡國絕非危言聳聽,身為教育專家的中央大學認知神經科學研究所所長洪蘭說,政府再不覺醒,台灣文化就要淹沒在這場滾滾數位洪流中,什麼都聽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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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盈科now TV 收視戶全球居冠
香港12年前的政策,台灣何時能趕上?


台灣和香港只有一海之隔,但兩地的「數位落差」卻是天壤之別。香港有線電視的數位化進程是全亞洲發展最快的,其中機上盒數位電視(IPTV)更是全世界普及率最高的地區。在香港二百多萬收視戶中,不但所有的家庭收看的都是數位電視,更有超過150萬戶的家庭有機上盒。而香港最大的電訊業者「電訊盈科」推出的機上盒「now TV」,就擁有120萬收視戶,居全球之冠。

now TV對香港人而言,不只是電視,更是數位生活的中心。想像你在9點回到家,點選今晚因為上班錯過的「康熙來了」節目來看;當主持人介紹牛排餐廳時,你可以用遙控器查看該餐廳的電話和地址,還可以用遙控器把餐廳的地址存在用電視接上網路的Google地圖。

而且now TV的收費自由,裝機之後就有33個免費頻道,其他高畫質的電影、運動頻道等加值包都在40-80元港幣不等。香港收視戶平均每月花150元港幣(約600元台幣)看now TV,並不比台灣貴,卻能享受完全不同等級的品質。

香港能夠在數位匯流的競賽中領先世界,最關鍵就是政府的大力推行。曾擔任香港鳳凰衛視副總經理、如今在台灣經營網路電視頻道的王尚智就說,香港政府在上個世紀就開始積極整合電視產業,1998年的香港廣播局局長鄺其志力排眾議,統合各部會擬定了「電視政策」,奠定往後十幾年的發展。

鄺其志最關鍵的政策,就是准許「有線電視業者」經營「電信服務」,並允許「固網服務業者」提供「電視節目」。這等同開啟了數位匯流的第一道大閘門,讓網路、電信及電視領域相互融合。其次是以寬鬆的管制政策來鼓勵競爭,既沒有收費限制,也完全沒有分區限制,交由市場決定。因此2003年才正式從固網進入電視產業的電訊盈科,才能在已經飽和的市場闖出一片天,並扭轉香港的有線電視發展。

首先,電訊盈科從國外找來有產業融合經驗的經營人才,集團總經理就是澳洲電信管理局的開山元老艾維朗(Alexander Anthony Arena),港台業務都有經驗的王尚智表示,香港人才國際化是業者能夠發展數位融合的主因。他說,「我和now TV談頻道業務,像和神仙在講話,他們什麼都懂,而且視點很廣;和中華電信MOD談,就像和山洞裡的土道士講話。」

另外,電盈還花了大筆的資金買斷如HBO、ESPN等當紅頻道,以及用15億港幣的天價買下香港人最愛的英超足球賽3年轉播權,讓now TV市占率大舉擴張。

反觀台灣,今年NCC再度將電視數位普及率目標延後到2015年達到50%。「政策沒有方向的一天,台灣就沒有站上起跑線的一天。」公共電視董事兼研究員程宗明道出內心的憂慮。香港12年前就決定的政策,台灣何時能趕上?
(楊卓翰)


數位電視
傳統的電視叫「類比電視」,而數位電視就是將「類比」訊號轉換為只有0和1的「數位」訊號,更省頻寬,並可傳送「高畫質電視」。數位訊號還能雙向傳遞,所以能互動應用,如購物、選片,甚至轉帳、理財等。


台灣電視沉淪Ⅰ
─ 數位化進度嚴重落後

排名 國家名稱 各國數位電視普及率(%)
香 港 100
英 國 98
澳 洲 95
印 尼 66
新加坡 66
美 國 66
日 本 51
中 國 47
越 南 26
泰 國 25
韓 國 14
台 灣 6
菲律賓 4
印 度 3
資料來源:
亞洲有線與衛星電視廣播協會(CAS BAA)

台灣電視沉淪Ⅱ
─被壟斷的電視產業,業者坐地分銀

每年有線電視大餅
300 億元
頻道商:
東森、三立、八大、TVBS、緯來、中天、年代、衛視等
角色:
自製節目或向國外購買節目,提供系統商播放,並收取授權費
現況:
每年坐收廣告收入與數千萬到億元不等的授權金,根本不想投資數位設備
五大系統商:凱擘、中嘉、台固、台寬、台數光
角色:
取得頻道的授權,透過自己的網路播放節目,並向收視戶收費
現況:
掌握每年300億大餅,挾持頻道商、政府和觀眾
外來競爭者:
PPS、中華電信MOD、壹電視、Google TV、iTV
角色:
數位化的電視平台及內容供應者
現況:
看準既有市場品質低落,有利可圖,挾資本與技術優勢搶占市場
政府:國家領導人、新聞局、NCC
角色:
擬定國家產業戰略,加強電視產業發展
現況:
沒有方向,缺乏具體政策,坐視系統商和頻道商剝削觀眾20年
五百萬收視戶:
沒有選擇,每月繳錢、默默接受劣質節目


台灣電視沉淪Ⅲ ─政府數位政策一團亂
發言人 時間 發言內容 現況
行政院長
吳敦義 2010/10 數位匯流目標為2015年有線電視數位化普及率達到50%,並將自2012年起補助低收入戶裝置數位機上盒。?
NCC 2010/02 2012年政府要全面回收無線電視類比頻道。 跳票
行政院長
吳敦義 2009/11 準備砸下30億元補助數位機上盒,在2011年回收全台無線電視類比頻道,成為電視的「數位化元年」。 跳票
NCC 2008/11 長期的有線電視數位化政策可能從2009年開始推動。 ?
NCC 2007/06 2011年要完成四大縣市全面數位化,並在2013年底達成全台有線電視數位化。 跳票
交通部 2002/01 2006年收回無線電視類比頻道,全面數位化。 跳票


各國領導人將數位匯流視為具戰略高度的政策
美國總統歐巴馬2009年發表「國家級寬頻計畫」
美國電信資訊署以13.4億美元預算(約402億台幣),補助每戶80美元更換數位機上盒。10年內達9成家庭都有每秒100MB寬頻網路的目標。

中國總理溫家寶2010年發表「三網融合政策」
溫家寶在國務院會議表示,將「加速推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和互聯網三網融合」。今年7月開始,在12個大陸城市建設IPTV(寬頻電視)、手機、電視和網路視聽節目播控平台。

英國前任首相布朗2009年發表「數位英國報告」
目標在2012年,英國每個家庭都擁有傳輸速率至少每秒2MB的網路服務。2015年回收類比廣播,全面轉換成數位訊號。


台灣電視沉淪 Ⅳ
─節目重播率超高

電視台 11月以來主要電視台每天重播率(%)
緯來電影台 98
LS TIME電影台 100
東森電影台 92
好萊塢電影台 95
東森綜合台 67
三立都會台 73
中天綜合台 71
TVBS 64
緯來綜合台68
國興衛視 84
八大戲劇台 49
緯來戲劇台 68
東森戲劇台 77


2010年「電視滿意度」調查
調查顯示,多數民眾不滿意目前台灣電視節目品質,也對每月600元吃到飽的付費方式感到不合理,希望能有更高品質以及合理的付費收看方式。
1.你滿不滿意目前「台灣的電視節目品質與整體環境」?
非常滿意2.5%
滿意11.7%
普通50.3%
不滿意25.1%
非常不滿意10.4%
2.你覺得目前台灣有線電視以「每個月550-600元吃到飽」的收費方式合不合理?
合理22.2%
不合理77.8%
3.如果打破現行收費方式,例如改成「400元收看30個頻道」,但是給你更高品質、讓你按自己需求選擇自己喜歡的頻道節目,你願不願意試著接受?
願意試試看77.3%
不願意22.7%
4.如果有新的電視台加入競爭,你認為電視節目會不會變得比較好看?
不會74.3%
會25.7%
5.你覺得電視節目好看與否的要件是什麼?(複選)
節目類型要更多元 49.1%
不要一直重播 62.5%
後面沒什麼人看的頻道不用那麼多 39.6%
談話性節目太多 36.3%
新聞的質與量都不足 41.5%
其他4.5%
註:本調查由104市調中心調查,有效樣本數2463份,調查時間自10/22至10/29止。


專家憂心台灣的數位未來

博理基金會執行長 陳 浩
中國國家媒體內容透過全球平台發聲,建立前所未有的滲透力。台灣數位內容產業將從品牌淪為代工,永遠失去華人文化的話語權。

《工商時報》總主筆 鄭 優
韓國電視把盈餘用於投資在製作好節目上,1小時戲劇節目平均340萬台幣,台視目前1小時只有80萬元,談話性節目1小時節目幾萬元就能做起來。

中央研究院研究員 施俊吉
落實頻道分組制度(套餐制),不再以劣質低價頻道節目搪塞收視戶,應加速有線電視頭端及用戶端設備的數位化,也使電視節目類型更加豐富多元,讓收視戶擁有更多的選擇和掌控權。

前消基會董事長 程仁宏
許多民眾投訴電影頻道節目品質不佳、重播舊片,業者每月還照收5、6百元的有線電視收視費,實在可惡。NCC應督促早日實施分組付費,讓消費者可自選想看的頻道和付費模組,才能有效抵制這些爛頻道。

【詳盡內容請見今周刊】:http://www.businesstoday.com.tw/Index/Index.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