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8日 星期二

稅制不公!企業賺百億不用繳稅 上班族稅率5%起跳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529/213988.htm?from=fb_et_news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物價頻頻漲,就是薪水沒有漲!5月適逢報稅季節,許多民眾都感覺明明沒有賺很多,怎麼應繳稅率還那麼高,最低都是5%起跳,反觀,許多上市公司如:緯創、遠東新世紀、聯電、聯發科、台塑化、亞洲水泥等,稅率均低於5%,其中緯創連一毛錢都不用繳!民眾不禁質疑,「台灣已經成為富人的低稅天堂!」
根據現行的《所得稅法》規定,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0萬以下者,課徵5%。超過50萬至109萬者,課徵25000元,加課超過50萬的12%。而超過109萬至218萬者,課徵95800元,加課超過109萬元的20%。若超過218萬至409萬者,課徵313800元,加超過218萬的30%。
《天下雜誌》報導,英美許多跨國企業,如:蘋果電腦、Google等,負責人必須站在國會內,接受議員調查海外逃稅,反觀,台灣的立法院卻反其道而行,俗稱「海外追稅條款」的所得稅法修正案,卻在議程中被拉下,進入不透明的朝野協商。
▼ 《天下雜誌》報導,台灣頻頻以「降稅」來救經濟、衝政績,使台灣成為世界上實收稅負佔GDP比率最低的國家之一。(圖/翻攝自天下雜誌)
報導指出,台灣頻頻以「降稅」來救經濟、衝政績,使台灣成為世界上實收稅負佔GDP比率最低的國家之一。根據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統計,台灣的實收稅負比率,由1990年代算健康的20%,一路下滑到2011年的12.8%,成為世界第7低。
報導指出,台灣企業繳的稅很低,是亞洲四小龍中最低,只有GDP的2.7%,比中國大陸的3.6%低,不到香港的一半。稅收不足,政府財政連年赤字,使得窮政府無力推動公共建設,造成經濟不振的負循環,台灣政府更陷入名列前茅的貧窮。
《天下雜誌》實際調查上市櫃公司,發現有24家企業獲利超過100億元,但這些賺錢的企業,實質稅率平均只有9.1%,比一個白領工作者的稅率低。其中,更有7公司實質稅率低於5%,也就是比台灣需要報稅的個人最低所得稅率還低。
報導指出,2011年實質稅率低於5%的企業,包括:緯創一毛都不用繳、遠東新世紀稅率0.2%、聯電支付所得稅14億5000多萬,稅率0.3%、亞洲水泥稅率0.5%、聯發科支付所得稅9億3000多萬,稅率僅2.2%、台塑化稅率3.5%。台灣已經成為富人的低稅天堂,更是企業的低稅樂園,愈大的企業,稅率反而愈低。這樣對一般民眾公平嗎?


原文網址: 稅制不公!企業賺百億不用繳稅 上班族稅率5%起跳 | ETtoday財經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529/213988.htm#ixzz2UdmslIV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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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9日 星期二

2011年12月21日 星期三

一個法律人的「我才知道」

轉貼自由時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dec/21/today-o1.htm
一個法律人的「我才知道」

◎ 張奉策

感謝前人血淚爭來的言論自由,我才知道…

我才知道,基層檢察官一個案件只有八個月辦案期限,稍有差池就是研考伺候;但北檢自二○○二年開始偵辦的北銀、富邦銀內線交易案,到了二○一一年快結束的今天,進度仍舊「無可奉告」。

我才知道,原來特偵組確實會搶地檢署的案子去辦,北銀、富邦銀內線交易案就被特偵組搶走了,但夢想家疑似違法發包的案件,明明有部長級官員涉入,明明不只一人說明總統、行政院長對於活動與經費的決策確有參與,特偵組碰也不碰一下。

我才知道,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起訴一件強制性交殺人案件,一、二審都認定有罪,到了更三審才翻案,該檢察官被法務部次長、檢察總長以下的官僚審議決議記過兩次。奇怪了,特偵組起訴陳水扁侵占外交零用金案,三兩下被判決無罪定讞,從來也沒有聽過有人要追究承辦檢察官的責任。

我才知道,馬英九被訴侵占特別費案,一審宣判無罪後,檢方提起上訴,陳長文、宋耀明氣急敗壞地主張台灣應採美國的「一審無罪檢方不得上訴」制度,但是陳水扁侵占外交零用金案、國務機要費案更二審、二次金改案、謝清志被訴的高鐵減震案等案件宣判無罪時,這些人大氣兒也不吐一個。

我才知道,原來行政機關跟特偵組可以合作無間,特偵組突如其來地把台灣高鐵投標以來的「所有」文件都扣回去調查,交通部立刻逐出殷琪,全盤接手,再串聯官股行庫借新還舊,神奇地讓台灣高鐵的利息支出驟減上百億;等到高鐵成為馬政權的「政績」了,特偵組可以用一紙簽呈了結此案。

我才知道,原來當年喊得震天價響的台新金合併彰銀的「弊案」,歷經兩次董監事選舉,官股在總數九席的董事會裡拿到四席,已經得意到不行(其中有兩席還是獨立董事呢),卻不敢提台新金掌控了常務董事會。

我才知道,原來新生高架橋弊案起訴快十一個月了,過往的偵查必公開,現在倒成了審理不公開;楊錫安部分被高檢署發回續查也四個多月了,跟夢想家一樣,統統安安穩穩地鎖在北檢櫃子裡。相形之下,已經離開總統職務十多年的李登輝,應訊一次就被起訴。

什麼「鐵漢」?啥也不是。

蔡英文,我不想再被那種人踐踏,我要改變。(作者任法律公職

2011年7月22日 星期五

車禍處理


1.車禍(他車碰你車)造成你受傷(你現在身上的傷隨便一個說是他撞你的時候你在車子裡面受傷的)+(他是計程車)=一個業務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第2項)這個罪比較重,所以無論如何你都要講你的傷是因為他車子撞你車子的時候你因此受傷的!
2.他下車拿木棍打你的部,依你所描述的,至少有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普通傷害罪
3.直接跟警察講說要告他上面兩罪,請警察製作筆錄及拿報案三聯單。
4.不用先和解也不用先調解,那都是多受氣的‧‧‧等到檢察官開庭時(一定會開庭)檢察官會問你跟他是否願意調解?那時候若願意的話就可以進行第一次調解。但注意,這是針對刑事程序部分,因為上面第1點的業務過失傷害罪屬於公訴罪,不能撤回;但是第2點的普通傷害罪可以撤回,所以就算你跟他在檢察官偵查中調解成立,你可以撤回普通傷害罪的告訴,但業務過失傷害罪一樣要送法院(檢察官起訴);對對方來說,他原本必須承擔二個罪名的判決(現在刑法原則採一罪一罰這個大家應該都知道)現在因為你撤回一個普通傷害罪的告訴所以他只需要承擔一個業務過失傷害罪,對他來說有好處,所以他基本上還是跟你和解比較划算。
5.檢察官偵查中(就是案件尚未起訴到法院之前)調解不成立沒有關係,因為主要是要針對民事賠償的部分,民事賠償要等到檢察官起訴之後,你的案件繫屬在法院【注意,檢察官偵查中的案號跟法院審判時的案號是不同的,也就是說你要區分(檢察官)偵查程序及(法院)審判程序】繫屬在法院時才可以用書面(寫訴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僱用人責任的規定來告對方(計程車司機)及對方的老闆(計程車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好處就是你(原告)不用負擔裁判費,不然你如果先提民事訴訟,假設告對方請求100萬元的損害賠償,那你要先繳1萬元的裁判費;如果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話你的請求價額就可以再拉高 點。
6.當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部分之後,法院的開庭還是以刑事為主,但開準備庭(準備程序)時法官一樣會問你是否願意跟被告進行調解(當然會先問被告是否有跟被害人達成和解?如果沒有,那是否願意跟被害人進行調解?)(所謂調解,就是由調解委員幫當事人兩造達成合意解決糾紛;和解是當事人雙方自己談好之後簽立契約;但現在實務上調解跟和解都混用.....不過效力是有一點差異的)
7.通常被告在法院審理的時候一定會答應法官而開始跟被害人(即告訴人,也就是你)進行調解,調解程序又是另外一個程序(不算法院開的庭,是由法院的調解委員主持),調解程序基本上對你有利的地方就是若被告跟你調解成立的話,那他可以被判較輕的刑度,若沒前科的話甚至可以緩刑;而且調解程序進行的時候被告的老闆(也就是計程車行)也會出面跟你談,所以獲得賠償的機會很高;但對你較不利的地方就是若他執意不願意跟你達成合意的話,那你日後要拿到錢,就要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下來,才能去聲請強制執行扣他財產,或你要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或是現在就可以對他先提假扣押或假處分,但你就是要先付一筆至少是你請求金額一半的擔保金(假扣押是扣他的金錢,假處分是禁止他處分名下財產)。
8.若你想要委任律師,或是想去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律師的話,就照我上面的敘述,你不懂的地方就可以問.....
9.基本上我沒有漏掉任何一點,而實務就是這樣進行的.......在刑事程序上你是告訴人所以不用委任律師,檢察官會幫你起訴他;但是若進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時(也就是調解程序),有沒有委任律師或許會關係到你能夠拿到多少賠償,以及怎麼樣才能拿到賠償的問題,那一般律師費用在一審程序之前約是3-5萬元,你可以自己衡量一下是否要請律師。



這位大大說的沒錯,基本上無論是自行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是自行簽立和解書(和解契約),或是在法院或地檢署引介至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程序時,都要注意一定要言明錢拿到了才願意簽『撤回告訴狀』,若願意讓對方分期付款的話,也要先拿到第一期再簽『撤回告訴狀』;總之撤回告訴之後就沒有辦法再撤回『撤回告訴狀』,所以一定要等到拿到錢再簽,若當場真的無法拿到錢,就跟對方說等錢匯進你戶頭之後你再簽『撤回告訴狀』寄到法院、或是再跟調解委員要求約一次時間,讓對方帶著錢來,在調解委員面前做這些動作。
至於易科罰金的部分確實,法條雖然規定有1000.2000.3000元三個折算標準,但實務基本上大都是以一天1000元來計算;所以若對方不願意和解的話,假設法院對他判處1.業務過失傷害罪5個月;2.普通傷害罪2個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個月的話,那易科罰金就是6*30*1000=180000元。另外加上你車子受損金額、你醫療費用、你被打的精神慰撫金,這樣加一加應該要求個20-30萬元不過分,如果對方用保險出險賠你,這部分法律上是要扣掉的(但這你自己知道就好,他沒主張的話那他的事)。
若是最後無法達成和解或調解不成立,讓法院判的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金額應該是低於15萬元(假設你主張30萬元的話),因為刑事易科罰金的金額,民事訴訟審理法院當然不會算進去,那是你要跟被告談的籌碼,與其要易科罰金18萬元繳給國家,倒不如10萬元賠給你,然後你撤告.....

如果只是要寫訴狀,不用請律師(請律師寫訴狀一份行情價3-5千元或更高),也不用跑法院買狀紙,只要到司法院網站,點選右邊『熱門連結』裡的『書狀範例』,就可以找到需要的範本,再更改一下內容之後,列印出來再寄出就可以。一般來說無論是民事或是刑事訴訟,狀紙上即便是寫錯,法院或地檢署收件分案之後,也會先發公文或由書記官打電話詢問錯誤的地方,不會直接就駁回。
另外公文上若是寫XX地方法院檢察署,那就是地檢署的公文;若是XX法院那當然就是法院公文,信封上會註明案號(比如說地檢署案號多為100年他字第XXXX號業務過失傷害 案),信封最右邊上面有電話及分機,並寫著○股,那就是承辦案件的承辦股書記官的電話分機。爾後案件進度或是其他需要詢問的就是打這個分機連絡(最常見的就是臨時要請假或是查詢庭期等等).....
最後還是要提醒一下,小心詐騙集團,繳裁判費等等有關訴訟上的費用,都一定要親自到法院繳費才行!

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

貧富差距28倍 再創新高

【本報台北訊】財政部最新所得稅統計資料,民國九十八年前百分之十申報戶的平均所得近二百八十一萬元,最底層的百分之十則只有九萬九千元,兩者相差二十八倍,創歷史新高。學者認為,「貧者愈貧,富者愈富」是必然的趨勢,但政府不僅沒有減輕惡化速度,反而「火上加油」。

財稅中心九十八年度綜所稅統計專冊,把全國五百三十四萬多個申報戶區分十等分,受到金融海嘯衝擊,和前一年度相比,最貧窮和富有的百分之十申報戶所得統統縮水,但所得低者受創較重,平均所得從十二點二萬減為九點九萬元,減少近兩成,高所得者從三百二十三萬減為二百八十一萬元,減幅一成三,所得差距從二十六倍拉大為二十八倍。

但稅務官員認為,實際的貧富差距狀況比表面數字更嚴重,因為真正的低收入戶窮到根本不需要繳稅,而許多有錢人的身價靠免稅的股票、土地等資本利得累積,財稅中心的資料根本看不出來,「富者愈富、貧者愈貧」的情況難以想像。

財稅中心資料顯示,中低所得者主要所得來源是「薪資所得」,以稅率百分之六的民眾為例,每戶平均薪資所得只有五十四萬元。至於年所得淨額一千萬元以上、稅率百分之四十的民眾,收入最大宗是「股利所得」,每戶平均有一千八百三十六萬元,他們靠股票錢滾錢,且賣股賺錢不用繳稅;這些人的「薪資所得」,每戶平均有六百六十四萬元,「光是薪水的零頭都比低所得者一整年賺得多」。

中研院院士胡勝正指出,經濟嚴重衰退應該對高所得者的衝擊較大,但貧富差距仍持續擴大,這表示不論景氣好壞,「貧者愈貧,富者愈富」的趨勢已定,未來幾乎沒有逆轉可能。

胡勝正表示,舒緩貧富差距持續惡化,可行的政策不少,短期最直接的方式是透過賦稅改革,達到財富重分配的效果。他強調,想要縮短貧富差距,甚至消除「富人合法避稅,上班族一毛稅跑不了」的不合理現象,就不能不談到課徵土地交易所得稅、證券交易所得稅等資本利得稅;這些賦改會都曾經建議過,就看政府有沒有改革魄力。

政大財稅系教授曾巨威也說,三十年來,歷經多次景氣循環,但貧富差距還是持續擴大,這表示影響國內貧富差距的因素,跟經濟起伏的關聯度並不高,主要還是與制度設計不良,欠缺分配正義有關。

2011年3月30日 星期三

紀念革命先烈 馬英九:國父因割台發動革命

http://www.bcc.com.tw/message.asp?strMsg=%A5%D8%ABe%B5L%A6%B9%B8%EA%AE%C6
D%D0%AD%AB%B7s%A6A%B8%D5%21

    國民黨今天邀請革命先烈陸皓東和秋瑾的後人出席中常會,黨主席馬英九表
    示,紀念革命先烈,一方面希望能傳承他們的犧牲精神,一方面也強調國父
    當年發起廣州起義,就是因為清朝政府割讓台灣,台灣人在黃花崗之役中出
    錢出力,從未缺席(繆宇綸報導)

    國民黨邀請陸皓東和秋瑾的後人列席中常會,黨主席馬英九細數陸皓東和秋
    瑾兩人的事蹟和犧牲的經過。馬英九說,陸皓東1895年成仁的時候,年僅27
    歲,當時台灣也正在抗日,日本近衛師團正推進到彰化、台南,國父發起廣
    州起義,就是因為割讓台灣,促成他做出這個決定;秋瑾是一位特立獨行的
    女性,鼓吹女性運動,可說是女中豪傑,從容就義前還寫下「秋風秋雨愁煞
    人」千古佳句『我們今天來紀念他們,一方面是要傳承他們那種為國犧牲、
    為民奉獻的精神,另外一點,我也在好幾個場合裡強調,不論是1895年廣州
    起義,不論是1911年黃花崗之役,都跟台灣有關係,國父是看到清廷割讓台
    灣,昏庸到極點,因此他決定發起正式的革命行動......』

    國民黨隨後安排陸皓東和秋瑾的後人,在黨史館主任邵銘煌的解說下,參觀
    中央黨部的黨史陳列館。(圖為秋瑾外孫女王焱華女士參觀黨史陳列館時,
    出示秋瑾就義時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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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50.42.94
→  linhsiuwei:國父因割台革命,五樓太胎割所以自盡                   03/31 02:55
噓 halusai:是呀 來一次,就愛上了台灣                               03/31 02:56
推 berryc:蓋                                                       03/31 02:56
推 taiwanwang:五樓始終緬懷著孫先生                                 03/31 02:56
→  lavigneA:((打呵欠                                               03/31 02:58
→  ccl007:他這樣想繼承正統 緬懷中山樵很難看耶                      03/31 02:58
→  linhsiuwei:五樓念你是一代宗師,自盡吧!                         03/31 02:58
噓 deshocker:馬英九因賣台而發生革命                                03/31 02:58
→  ast2:一直神話羅莉孫不好 基本上他的理想一直沒成功過              03/31 02:58
推 snowrain:清朝林志玲                                             03/31 02:59
→  ast2:2011支那甚至比1911支那更獨裁和封閉 更不自由                03/31 02:59
推 bonniekiss2:馬冏因割包皮發生娘化                                03/31 02:59
→  gygyggg:XXX因馬英九賣台而發動革命                               03/31 03:00
噓 KOSHON:馬小狗因帶賽引發KMT革命。                                03/31 03:02
→  miss98:其實當初大家的焦點是遼東半島                             03/31 03:03
推 freecan:太虎爛了...當時後的中國人根本不把台灣放在眼裡...        03/31 03:05
噓 Pan:馬小狗是老二割給中國了 所以才會嘴含中國老二的               03/31 03:05
噓 KingKingCold:真會唬爛....                                       03/31 03:06
噓 rupcj:白痴                                                      03/31 03:07
推 lunarblue:馬皇虎爛也打一下草稿好嗎..                            03/31 03:10
噓 madsperm:虎爛                                                   03/31 03:10
→  madsperm:驅長還以為現在是國立編譯館的年代嗎 隨便虎大家隨便信    03/31 03:12

→  miss98:國中生都知道遼東半島 看來馬皇比國中生笨                  03/31 03:13
噓 modjo:= =                                                       03/31 03:13
噓 qsakurayuki:..............他在說啥阿                            03/31 03:14
噓 Ertha:拜託你好好治國不要只會扭曲歷史自high                      03/31 03:16
噓 halusai:不如說會來台灣是想喝珍珠奶茶 拎杯還比較信               03/31 03:17
噓 KingKingCold:推樓上XDDD                                         03/31 03:21
噓 julia66:亂說話                                                  03/31 03:24
噓 ast2:halusai:不如說會來台灣是想喝珍珠奶茶 拎杯還比較信          03/31 03:26
噓 nickivan:興中會是1894年11月在檀香山創立的,1895年4月才簽馬關    03/31 03:29
噓 sym30:halusai:不如說會來台灣是想喝珍珠奶茶 拎杯還比較信   XD    03/31 03:30
→  nickivan:條約,說割台才發動革命時間點不對,高中歷史老師會說孫   03/31 03:31
噓 deepdish:怎麼跟歷史老師說的不一樣?                              03/31 03:31
→  nickivan:中山會有革命的思想是受到英法聯軍打入北京還有太平天國   03/31 03:32
→  nickivan:國的英想                                               03/31 03:33
→  nickivan:    影                                                 03/31 03:33
→  ccl007:沒關係 課本可以改                                        03/31 03:34
噓 kikoyngwie:李筱峰老師快砲啊!!!!!                                03/31 03:35
噓 stevenchou19:不是什麼都會嗎?現在連歷史都沒有學好了?             03/31 03:35
推 RichWomen: 阿不就是 當時西方諸侯發現清朝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     03/31 03:35
→  RichWomen: 為了要消滅清朝專制獨裁 所以來幫中國人爭民主         03/31 03:36
噓 nickivan:而且1895年2月興中會香港總部成立後就已經著手在廣州發動  03/31 03:36
→  RichWomen: 結果就是 大規模毀滅武器(黃金白銀)被拿回去銷毀了   03/31 03:37
→  nickivan:武裝起義了,身為KMT主席竟然不知道黨的歷史阿            03/31 03:37

→  RichWomen: 剩下殘破的清帝國 留給"爭民主"的革命黨               03/31 03:38
噓 Ertha:受不了....孫先生起義還受到很多日本跟日本友人的幫助....    03/31 03:38
→  RichWomen: 這故事現在還在利比亞上演,馬英九要不要去當"國父"     03/31 03:38
→  RichWomen:                                                      03/31 03:38
→  ccl007:這是我中華民族的道統跟正統一脈相傳 XDDDDDDDDD            03/31 03:39
→  ccl007:可是中山樵死的時候旁在他身邊的不知道是誰喔               03/31 03:40
→  smalldick:孫文是為了馬關條約才成立興中會的                      03/31 03:40
推 RichWomen: 驅長都幾十歲的人了,還看不懂這是怎麼回事 ...         03/31 03:41
→  RichWomen: 孫中山根本不重要阿  重點是西方諸侯發現了毀滅性武器   03/31 03:42
→  RichWomen:  因為發現了毀滅性武器 為了世界和平 所以消滅清帝國    03/31 03:43
→  RichWomen: 清帝國被消滅後 槍桿子出政權 變成軍閥亂政             03/31 03:43
→  RichWomen: 從頭到尾 孫中山與民主革命都只是幌子吧                03/31 03:46
→  nickivan:是西方列強發現清朝白銀的純度很高,弄個大規模武器的借   03/31 03:48
→  nickivan:口                                                     03/31 03:49
推 Xaymaca:國父  蔣經國  陳水扁   這三投手超好用的                 03/31 03:51
噓 RockManX8:                                                      03/31 03:53
噓 AllenYAYA:                                                      03/31 04:30
→  wak:..連歷史都可以自己幻想 騜得了老年痴呆症在幻想新歷史嗎       03/31 04:57
噓 Refauth:打歷史牌喔?當台灣年輕人都是歷史白癡就是了?            03/31 05:01
噓 CORSA:是割讓越南吧??!!一堆歷史老師會哭~                         03/31 05:23
噓 midmoom:歷史是隨便人解釋的                                      03/31 05:38
→  RichWomen: 重點是他還解釋錯 明明是中法戰爭...                   03/31 05:54
噓 littlegreen:為什麼主政者都喜歡串改歷史 畫虎爛?為了統治?        03/31 06:10
噓 tumauren:可憐  竟想要扭曲事實                                   03/31 06:36

噓 gogostussy:連這都可以掰 真是沒救了  台灣人再不醒 等著被洗腦     03/31 07:00
噓 nightwing:   嘴炮馬   國父國父國父國父國父都為你感到丟臉        03/31 07:30
噓 ThunderLion:馬英九:國父是被阿扁害死的!! 推翻阿扁建立中華民國!   03/31 07:42
噓 vios:還蠻有趣的                                                 03/31 07:43
噓 deani:有夠離譜的.....                                           03/31 07:50
噓 collector:..                                                    03/31 07:56
噓 citywanderer:幹!說謊不打草搞,還說是老實人,不要臉到一個極致      03/31 08:16
噓 Homepage:無恥下流 這種瞎話你也敢講                              03/31 08:43
→  Homepage:三民主義都有寫 是中法戰爭  讀書讀到哪去                03/31 08:45
→  Homepage:你的三民主義老師大概已經羞愧自殺了                     03/31 08:50
噓 abucat:2                                                        03/31 09:01
噓 patiger:馬總統腦補吧                                            03/31 09:14
噓 eiji13:不做事就算了,這種到處惹事更令人反感                     03/31 09:17
噓 sammy050505:你還是回去查公文歸檔吧!別丟人現眼了                03/31 09:20
噓 yosii:馬總統亂講 @@                                             03/31 09:21
噓 uligo:X的無證據竄改歷史,想塑造台灣不可分割的形象嗎              03/31 10:07

2011年3月29日 星期二

利委 - 雙重國籍案 判李慶安免還薪

: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10329/4305398.html
: 國民黨前立委李慶安,涉嫌以雙重國籍擔任公職詐領財物,台北市議會要求她返還2268萬
: 市議員薪水,但高等行政法院現在判決,李慶安有執行職務不必返還薪資,得知消息,民
: 進黨議員很不滿,呼籲李慶安應該知恥,主動歸還薪資。李慶安曾擔任4年的台北市議員
: ,領走2268萬薪資,但擁有雙重國籍的她,卻不必返還薪資,民進黨議員大喊不公平。
: 行政法院判市議會敗訴,主張李慶安當議員時,有執行職務,當時並沒有被解職停職,所
: 以薪水為她所應得。
: 回顧李慶安的雙重國籍風波,2008年03月,立法院民進黨團踢爆李慶安有美國籍,當時她
: 拿出護照上的美簽否認,隨後民進黨立委按鈴控告,2008年底,AIT的函文證實李慶安的
: 美國籍依舊有效,隨後,李慶安接連退黨、辭去立委職務2010年2月,台北地院依普通詐
: 欺罪判刑2年,李慶安在鏡頭前哽咽認錯。
: 雙重國籍風波,刑事部分李慶安有罪上訴二審,至於市議員的薪資不必返還,讓她暫時扳
: 回一城。


From PTT



  所以說真的是同人不同命....


  十多年前,陳師孟跟濮大威也是因為有雙重國籍,
  被台北市議會國民黨團天天砲轟,新聞台還live實況轉播勒
  最好笑的是美國李慶安=李慶安,還是當時連署公幹陳師孟的議員之一
  最後陳師孟還特地跑到泰國的美國領事館宣示放棄


  結果美國李慶安=李慶安 倒是安安穩穩的度過十多年


  後來2008年,這件事終於被壹週刊爆了出來
  結果她還是一皮天下無難事,拼命用拖字訣,記得她最後拖到沒辦法,
  居然嚎洨了一個理由,說她當議員就任時有宣誓,這就代表了自願放棄美國籍


  嚎洨到連記者都看不過去,就問她那陳師孟就任時也有宣誓啊,
  那為什麼當時你們國民黨團還拼命幹樵他?


  小安安:"因為喪失美國籍有「客觀行為」和「主觀意願」兩個條件
           雖然兩人都有宣誓,但我還有主觀上認定想放棄,所以我沒有美國籍"


           (雖然過了這麼久,但我還是不懂這段話到底是在講沙洨...)


  接著又繼續死皮賴臉的拖,最後連美國國務院都回信證實她確實沒放棄了
  實在沒辦法,才終於停止參加國民黨黨團運作

2011年2月23日 星期三

18 % 魔術數字

轉載 http://blog.udn.com/blackjack/4812098  張爺留言 

譬如礦工收入的部分,我只知道吳念真家境因為經濟壓力等因素迭經變故,家破人亡。吳念真說他父親收入還不夠用來治病(職業病),應該得到同情的理解。
2009年我到景美人權文化園區看展覽,見白色恐怖時期的政治犯被判死刑的人數,本省人遠高於外省人。但我沒記錄分析,因此也不會解讀這些數據的含義。
十八趴的問題出在1979、1983和1995這三年。
1979之前優存利率大致上是銀行定存利率加碼五成,雖未精算,但這種加碼幅度並不會對財政造成過大壓力。1979之後,優存利率訂定了下限14.25%,這一定訂相當違背財政專業,因為長期而言利率勢必往下走,換言之這1979的新優存規定是以犧牲財政為代價來擴大對公教人員的補貼。正因為如此,十八趴議題勢必成為公教人員與非公教人員的零和遊戲。
1983年,定存利率果然逐年下滑至7.55%,而優存利率下限竟而又上調為18%,優惠存款的逆勢加碼進一步坐實優存階級的剝削罪名。
1995年,十八趴制度廢除,固然以不溯及既往原則先前領十八趴的照領,然而此後退休的公務員卻額外有肥水~~林濁水分析的好:
我們且先看個魔術數字:
一位任職35年十職等公務員,在1994年退休,月退休金拿到6成5左右,和各國比較,很過得去,但是同樣年資、職等,如1995年退休,領就魔術般地上升到110%的甜蜜數字。
這怎麼來的?是依照1992年12月立法院修的新退休法來的。1992年12月又是什麼神奇的歲月?這個月台灣舉辦立委全面改選。因此我們知道,這是馬上就要結束任期的萬年國會送給公務員的超級大禮。
然而這大禮只給從1995年以前就開始當公務員而在1995年後才退休的。
那麼為什麼以前退休的人沒有,以後進來的人也沒有。理由太簡單了。這制度正是年資橫跨1995年之前和1995年之後的人所訂的!因此好處他們獨享,早來的晚來的都沒份!
另外,退休金計算黨職年資併公職,然而黨庫居然不併入國庫,這種國民黨的吃人制度又哪有半點說服力呢?
最後甲等特考以及依照省籍比例錄取問題,這些都是早期公務員任用偏向外省人以及為黨籍特權開後門的鐵證。

2011年1月5日 星期三

18%的起源與介紹

18%的起源與介紹---( 作者 林宣佑 / 大龍峒之子轉載)


1 【起源與適用對象】
由於民國四十、五十年代國庫資金不充裕,政府鼓勵公務員領取月退休俸,希望公務員把退休金放在臺灣銀行,讓國庫多點錢調度,因此銓敘部和財政部在民國49年會銜定頒「退休公務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國防部和教育部陸續推出「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學校教職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辦法(原為政務官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辦法)」等,使適用範圍不斷擴大。


2. 【時空背景的適用性】
在利率方面,原本規定以兩年期銀行定存利率的一點五倍作為計算優惠利息的浮動標準,但到民國68、69年時因利率很低,因此訂了優惠存款利率不得低於14.25%的規定,當時定存約8%後來利率攀升,1981年規定為21.75%,此時定存約在15%-16%之間;1982年因應利率下降有調回到14.25%,此時定存約8%;1983年規定不得低於18%,當時定存約12%。中間最高時期利率曾經一度高達24%。


3 【時效】
因社會上多數人對18%的反彈,民國85年2月1日以後退休者不再享有18%的優惠存款,但之前辦理者仍持續有效。


4 【繼續存在的理由?】
從整體來看,當年這個問題的起因是經濟因素,但隨著選舉越來越多,台灣利率越來越低,這個問題就成了政治因素。因為從原始立意來看,優惠存款如果是1.5倍,那現在應該是3%;如果以68年以後大概政府補貼軍公教6%利息來算,現在應該是8%。但政府與民代在選票考量下把這問題一路拖下去,搞成國家財政的一大問題。目前不論是主張改18%或反對者,全部都是基於立場問題,雙方所考量者就選票而已。


5 【 廢止與救經濟何關?】
根據政府統計資料,如果放任軍公教人員的18%優退方案維持現制,不採取任何改革措施,最保守估計,到民國134年止,目前34萬多人,政府總計須支付的優惠存款差額利息金額將達2兆3800億元,平均每人可領取700萬元,或是平均每年須支付595億元。以目前政府財政困難的情況下,將如此龐大的資源給予少數人明確不合理。


6 【18%的迷思】

(1)公教人員以前薪水低,所以要用18%補償。

我們以最低的教師,俸點190,不當導師,不超鐘點,不接行政來算,與全國工業受雇員工平均月薪比較如下:

民國62年:
新進教師最基本薪資4064
工業受雇員工平均月薪2257。

民國65年:
新進教師最基本薪資5720
工業受雇員工平均月薪4270

民國70年:新進教師最基本薪資12156
工業受雇員工平均月薪9922

民國75年:新進教師最基本薪資16137
工業受雇員工平均月薪14272

民國80年:新進教師最基本薪資25456
工業受雇員工平均月薪25421

由以上資料可看出,教師早年薪資與全國工業受雇員工平均月薪相比並沒有比較低,如果說公教人員早年辛苦,那是全台灣人都苦。


(2) 政府片面改掉18%違法?

18%優惠存款主要來自「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優惠儲蓄存款辦法」,本來只適用軍人,後來才讓公務員與教師適用。從頭到尾完全沒有任何法源,只是一道行政命令而已。既然無法,請問何來違法之說?


(3) 18%變動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從第二點所引利息變動來看,可以得到兩點結論,一是優惠存款的基本精神是政府補貼軍公教6%利息,二是此一利息政府有權根據實際狀況調整。所以目前應該領8%,而非18%。以存款150萬來算,每月應該少領1.25萬。所以目前領18%才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以補貼6%來算,目前最多應該只能有8%而已。


(5) 改革18%是煽動階級對立:

任何改革都有既得利益者受損,如果既得利益者受損是煽動對立,那是否也不該提最低負稅率政策?難道要有錢人多交稅也是造成社會對立?如果國家不從多領一點的人砍一些錢下來,哪裡有錢給那些窮人?


(6) 刪減18%使部分公務人員生活困難:

如果以民進黨之前的改革方案來看,月領7萬以上的人才會被刪到,6萬以下的全部沒事。31年年資教師大概從月領9萬砍成7萬3,軍人上校以下月領5萬多一毛都不會少。如果每月領6-7萬還生活困難活不下去,那台灣保證一半人要跳樓自殺了。

就算以最強硬的改革來說,每個人都改成8%,那少校退伍的軍人,每月尚有3萬元左右,教師則大多在6萬上下,請問這樣的退休金額仍不足以供應生活?那老農、勞工怎麼辦?

2011年1月3日 星期一

567元強制險 可獲160萬元保障 原文網址: NOWnews【網路追追追】網路追追追/567元強制險 可獲160萬元保障? http://www.nownews.com/2011/01/04/515-2676573.htm#ixzz1A1th8LuQ

http://www.nownews.com/2011/01/04/515-2676573.htm

追追追小組/調查報導

無論是開車或騎車,政府都規定一定要保強制險,因為擔心發生事故時,肇事者逃逸無蹤,受害者求助無門,因此希望藉由強制險來給受害者一定的補償。網路流傳著一則文章,裡面是在跟大家說明強制險有哪些權益,究竟強制險是不是有如原信所說的那些功用呢?

看原信:強制險費用567元擁有哪些權益?(建議打開來對照看)

為了瞭解強制險究竟有哪些權益,追追追小組向國泰世華保險專員請教,原信裡講的強制險權益是否真的屬實。保險專員首先向我們解釋,他說567元並不是固定的,保費金額每年都不太一樣,政府會依據事故發生的機率來決定金額多寡,如果事故發生率高,那金額就會提高,事故發生率低,金額就降低,所以每年的金額都不太一樣,例如民國100年3月1日起費率又將調整。

參見:法源法律網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機車保險費率表(最新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

接著我們詢問原信中的第1條與第2條是否正確?

保險專員表示,原信的第1條是正確的,但要附上有叫救護車的證明才可申請,至於第2條則不完全對。他向我們說明,雖然強制險針對醫療方面的理賠最高可以到20萬,但這不代表所有的醫療費用就都可以申請理賠,這都有一定的限制;另外他也補充,強制險對於人身的賠償最高是160萬(死亡、殘廢),財物賠償則是20萬(醫療花費部份)。

至於原信的第3條,請特別看護來照顧的費用,專員也說並不是1000元,而是1200元,但是期限只有一個月。他接著解釋第4條以及第5條,指出第4條裡因發生車禍造成頭部、顏面部或頸部受損傷導致明顯醜形,女性可理賠至42萬、男性可理賠至26萬的說法,也不完全正確。

根據今年最新版的汽機車強制險給付標準,女性的理賠是屬於第8級,最高可以理賠48萬,男性則屬於第10 級,最高可以理賠29萬,但要申請理賠須附上診斷證明書才可,且要超過受傷時間1年之後才可申請。至於原信第5條,每顆牙齒最高可申請1萬元的理賠是正確的,但如果超過5顆,那就屬於給付標準裡的第13級,最高可以理賠到8萬元,當然也要附上診斷證明書。

而原信的最後兩條是否正確呢?保險專員表示這都是正確的,但特別提醒大家最後一條,在路上發生事故,如果要申請強制險理賠,就一定要向警察報案,如果沒有報案是無法申請的,在這裡特別提醒大家要注意。

經過這次的調查,可以發現雖然強制險的金額不算高,但如果發生意外時,這筆救命之財也不無小補。不過保險專員最後也提到,強制險是屬於交叉理賠(甲向乙方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乙像甲方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且要無過失責任(酒駕、違法)才可以申請理賠。

因此,建議大家可以去各保險公司索取簡章,或是上保險公司網站、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查詢,進一步了解強制險的保障內容,捍衛自己的權益。

感謝網友名單:
水昆

相關連結: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修正日期:民國99年2月26日版)
網路追追追/車禍自保 請善用「強制險」?
網路追追追/深夜回家要注意 路邊臨檢也有假的?

原文網址: NOWnews【網路追追追】網路追追追/567元強制險 可獲160萬元保障? http://www.nownews.com/2011/01/04/515-2676573.htm#ixzz1A1tk3nyD

2010年12月14日 星期二

A 錢花博 - 差很大!花博vs.新生高兩種價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00824/3687188.html

台北市政府公佈花博花卉採購價,強調經得起檢驗,但台北市議員翻出新生高架橋下, 種植花卉的採購價格,竟然出現一市兩價,像是七里香,花博一株採購價25塊,但種在新生高的卻貴了4倍,南美蟛蜞菊更比花博,貴了30倍以上。台北市政府為花博採購花卉樹木,價格有沒有偏貴,實際走一趟花市最知道,這是市府公佈單價偏高要檢討的七里香,花博採購價看大小,一盆在25到80元之間,跟市價差不了多少,但議員翻開新工處購買,要種在新生高的七里香價格,一盆竟然1百塊,加上運費等等,竟然要395塊,比市價貴了15倍。

價格奇怪的還有南美蟛蜞菊,明明花博採購價一盆8塊,只比市價貴一點,但新生高卻是一盆買到95塊,加上運費不得了,貴了30倍。

還有這種黃金金露花,市價一盆10塊,新生高種的卻是一盆買到80塊,加上運費,總價也比市價貴上30倍。

為了澄清議員對花卉採購價格的質疑,市府公佈花博採購價,卻意外讓外界看到,花博跟新生高購買的價格差很大,兩種價格的出入,市府真的有必要,好好查一查。

A 錢花博 -

花風暴【蔡亞樺、施春美╱台北報導】北市府花博採購爭議越演越烈。台北市議會交通委員會昨前往花博圓山公園展區勘查,除發現花的種植密度不符合約規定、花圃土壤竟有混凝土塊外,被批花價過高的白紋草、四季海棠等花卉,展期更僅一個月,非北市府所稱需保活六個月。學者罵說:「僅需保活一個月、就該僅編列一個月費用,浮報花價有圖利廠商之嫌。」

圖利廠商

北市議員昨前往圓山展區勘查,由施工單位北市捷運局北工處報告,圓山公園區佔地逾二十公頃,花卉分六期配置不同主題花卉,平均二十至四十天換花種。
北市議員黃向群獲悉批評:「花卉分六期展示,花卉種類約每月更換一次,根本沒一株花種需展出六個月、需有六個月保活,哪來保活費可言,北市長郝龍斌和北市府根本是亂講。」

密度僅達到合約3成

北市議員莊瑞雄也發現,園區花圃土壤所需培養土,疑為工程廢土,花圃到處可見混凝土塊、水泥及瓷磚,難怪花種不活;契約規定每平方公尺須種植三十六株花,密度也不足、僅種十幾株,實在太離譜,北市府沒做好監督之責。
北工處長吳沛軫昨天回應,圓山公園展區的花卉保活期大約二十至四十天,廠商得在這個期間維持花卉鮮活,一旦花卉枯死就得更換,不清楚採購價是否較貴,僅是依景觀設計師編列預算執行。
北工處工務所表示,現場出現逾十公分石塊,不符規範,會要求業者清除並補足不足的花卉數量,未改善將扣減給廠商的支付款;按施工圖說規範,土壤表層三十公分以上,不得有超過五分公分的石塊或雜物,將調查廠商的土壤來源,是否為工程廢棄土。
民眾陳國進說:「花博高價花問題爆發後,北市府沒找出原因,不知檢討,只會不斷用理由搪塞、欺騙大眾,才讓人不信任。」
民眾任子茹說:「高額花價非保固六個月,市府又在說謊了?根本是拿納稅人的血汗錢圖利廠商,讓人憤怒!」
台北大學公共行政系教授黃朝盟說,北市花博有諸多爭議,發生事情公務員也無力回應,更讓大眾對北市府失去信任感。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教授陳銘祥表示,圓山公園展區每款花僅展一個月,市府編列花價就應以一個月(保活)計價,市府應公開和廠商的合約,讓民眾了解高價花隱含項目,否則難逃圖利廠商之嫌!

市府:拒再回應花價

北市府發言人趙心屏昨僅回應,北市府絕未騙人,她不再一一回應議員對花卉的質疑,「外界關心花博花價,市府內部正進行清查,花博總體檢顧問團也正進行調查中」。

花博圓山公園展區問題表

資料來源:北市議會交通委員會、北市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

2010年12月12日 星期日

刑法 - 比較刑法恐嚇罪

比較刑法恐嚇罪

題目:權利之行使是否成立§305§346§328之罪

------行為人怎樣的情形才會構成§305§346§328之罪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罪(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恐嚇取財罪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強盜罪

以討債來說,某甲為債權人,某乙為債務人,所衍生的可能狀況:

  1. 某甲為了索取欠債而揚言,如果三天內某乙不拿出錢來就要殺死對方,是否成立恐嚇罪?
  2. 某甲對於欠錢的某乙,寄存證信函表示如果不在期限內出面還錢,便要去提告訴,是不是恐嚇的行為?
  3. 某甲以恐嚇使某乙就其不動產為某甲設定抵押權,是否成立「恐嚇得利罪」?
  4. 某乙恐嚇某甲就某乙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塗銷或使某甲簽給借據或債務已清償之字據,或恐嚇某甲不得為債權之行使,是否成立「恐嚇得利罪」?
  5. 某乙迫令債權人某甲交付借據,自行焚燬, 應否成立強盜罪?
  6. 某乙強迫債權人某甲書立免除債務之字據,或迫令設定債權,應否成立「強盜得利罪」?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

  1.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

「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他

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他人」,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何時不成立本罪?]

  1. 恐嚇之內容包括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等的危害,即使是乙發現甲扒走一個錢包,要求甲把錢平分,否則要去報警,也是恐嚇。但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外之法益以外之事相恐嚇,即不能成立此罪。
  2. 恐嚇之方法以言詞、文字(如匿名信)、舉動為之,均無不可,其屬直接通知或間接通知均可,只須使被害人知悉為已足。如僅在外揚言傷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即難成立本罪。
  3. 此通知加害之事,須為不法之事,苟出於正當權利之行使,不能成立本罪。如通知出賣人依約交貨,否則訴諸於法,是出於正當權利之行使;但若以苟不依約交貨,將加殺害,則應成立本罪。
  4. 加害行為之內容,須為行為人所能支配實施者,如以神鬼災禍相恐嚇.則不能成立本罪。
  5. 其以不法工具為恐嚇方式者.如以信內附以子彈相恐嚇,則應另行成立刑法一百八十七條「持有危險物」。(從一重處斷)
  6. 恐嚇另具有其他目的者,如意圖不法取得財物,則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7. 若其所恐嚇者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恐嚇公眾罪。
  1. .須致生危害於安全

「危害」,指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

「安全」,指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發生恐懼.心理產生不安全感,但不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之通知者,因受恐嚇,產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在恐嚇者,不必真有加害之意思,更不能真有加害之行為。

[何時不成立本罪?]

  1. 本罪為結果犯, 以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倘恐嚇之結果,被害人心理並未產生任何不安,是其安全顯未生危害,固難成立本罪。
  2. 苟恐嚇後進而實施加害之行為,加害於人之身體.則應成立「傷害罪」。
  3. 加害人之生命,則應成立「殺人罪」。
  4. 毀損人之財產,則應成立「毀損罪」。不另成立本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恐嚇取財罪)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之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恐嚇得利罪)

 

前兩項之未遂犯罰之(未遂犯)

*第一項為「恐嚇取財罪」,其構成要件:

  1. .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行為人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必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方能成立本罪。

[何時不成立本罪?]

  1. 如無不法所有之意思,而為恐嚇之行為,縱其行為或可觸犯他項罪名,但不成立本罪。
  2. 如取得財物.另有正當權利,雖以恐嚇之方法使人交付,亦不能成立本罪,(因其非出於不法所有之意思)
  3. 但其行為超越一般社會觀念容許行使權利之程度,仍可成立他罪。如以債務關係,恐嚇他人若不履行將殺害其生命或傷害其身體,使生畏怖之心,則可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1. .須有恐嚇之行為

「恐嚇」,乃以將加害之事實,通知被害人,使其生畏懼之心。

「惡害內容之客體」,不限於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凡其足使人生畏怖之心理者均屬之。如揭發人之祕密,公諸報端或向警察機關檢舉不法而使交付財物者,均可構成。

「恐嚇的方法」,包括使用言語、文字、動作、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均可。如餐廳結帳時將刀插在桌上,以恐嚇方式企圖白吃或包圍被害人說把錢拿出來,免得難看,以將來惡害之事,通知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怖。

關於施行恐嚇之相關事實,不以違法為必要。如雜誌編輯人以文稿出示芋首長,謂將揭發不法事實,恐嚇取財或向某店主謂將舉發其漏稅,恐嚇取財。

「惡害通知之方式」並無限制,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面告或書面,以到達被害人使其瞭解,並因而心理產生恐懼為要件。此惡害之通知,雖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但必須有發生實害危險之可能。

關於心生畏懼之標準的認定,有主觀說(應就被害人是否因而生畏怖之心定之)、客觀說(一般人在受此恐嚇時,是否發生恐怖之心以定之)與折衷說(就被害人與一般人觀察,如就恐嚇事實,二者之心理狀態,有 一足以發生恐怖之心者,即足以認定之),「主觀說」較為合理。

[討論:有關「恐嚇取財罪」見解之變更:]

 

例年來依最高法院之見解「恐嚇罪」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其產生畏怖心為要件;若以強暴脅迫方式使人交付財物,而被害人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究應成立「恐嚇罪」抑「強盜罪」或其他罪名?(中間形態)

 

「恐嚇取財罪」和「強盜罪」之異同:

A .不同:

  1. 時間上不同:「恐嚇取財罪」以將來之惡害恫嚇被害人;「強盜罪」以目前之危害相加。
  2. 使用手段不同:「恐嚇取財罪」以恐嚇方式為之;「強盜罪」使用強暴脅迫等方法。
  3. 被害人是否喪失意思自由,不能抗拒? 「恐嚇取財罪」尚有意思自由(被害人並非不能抗拒,或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其交付財產與否,儘有自由斟酌之餘地);「強盜罪」因已足以抑壓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致使不能抗拒之程度

B. .相同:

1..同具有不法得財之意思及使人交付財物

2.強盜罪之「強暴」行為係有形的施加暴力,與恐嚇行為極易區分。但「脅迫」

與「恐嚇」均係對人加以威脅而足以使人發生畏懼之心,僅程度高低之別而

已。

3.通常以對於「將來之危害」,實施威脅,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者為「恐嚇」。

對於將來之危害,實施威脅,進而表明不應要求,立即加害者,認已達於「目前

之危害」相加,應論以「脅迫」。

最高法院八十年八月六日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恐嚇行為不以將來之惡害通知為限,即以強暴、脅迫為手段,而被害人未達於不能抗拒程度者.亦屬之」

  1. .須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違禁物與贓物。

「交付」,不以直接交付為要件。

[如乘被害人恐懼之際,自行取去財物者,是否成立本罪?]

應視當時客觀之事實以定之

1.如被害人當時並無阻止之意思,而默許其取去者,應可成立本罪(恐嚇取財

)

2,如被害人並無默許其取去之意思,不過因畏懼而不敢阻止,聽任其取去,應可

成立搶奪罪。

3.如阻止其取,去因行為人施加強暴脅迫,而無法抗拒,則應成立強盜罪。

 

*第二項為「恐嚇得利罪」,其構成要件:

().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須有恐嚇之行為

  1. .須使自己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之不法之利益

「財產上之不法之利益」,包括積極的非法增加財產之收益,如與消極的不法

減少財產應有之支出。

獲得不法利益之方法,作為與不作為均可。

*第三項為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恐嚇取財罪」,以「已否取得財物」為既遂與未遂區別之標準。如果被恐嚇的人未交付財產,或是預先報警埋伏,等到交錢時馬上逮捕,都算是「恐嚇取財罪未遂犯」。

「恐嚇得利罪」,則以行為人「已否取得財物上不法利益」為既遂與未遂區別之標準。如乙與朋友到酒家喝酒作樂,結帳時掏槍說用這個簽帳可以嗎,大搖大擺離去,已成立。但如果服務生發現那是假槍而報警處理,乙見狀況不對趕到付帳,此時成立「恐嚇得利未遂犯」。

「恐嚇得利罪」和「恐嚇取財罪」最大的區別是恐嚇所得的是財產上的利益,而不是財物,如甲僱用計程車,到目的地取出短刀說要要命隨便你,司機不敢要錢任憑甲離去或乙掏槍恐嚇不付帳,雖然沒有拿走一分錢,但已獲得不必付錢的利益,成立「恐嚇得利罪」,其他如:可以廷期還錢,可以不必還所借款項,命令他人代為付,錢娼妓免費姦淫......,都算是得到財產上的利益。

[何時不成立本罪?]

  1. 未遂以已著手實施恐嚇行為,必須該不法之惡害通知,到達於被害人為要件,如惡

害通知未達到被害人,自不發生未遂問題。

  1. 既遂與未遂,均已實施恐嚇行為,,並使被害人產生畏懼之心為要件,如根本未生

畏怖之心,自不發生未遂問題。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之方法得財產上之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預備犯)

 

*第一項為普通強盜罪,其構成要件:

  1. .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何時不成立本罪?]

  1. 若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思,縱強取他人之財物,除視其情節或可構成其他罪名外,不能成立強盜罪。
  2. 凡強取他人財物,基於他種目的,而非出於不法所有之意思,縱其行為違法,要成立強盜罪。
  1. .須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

「強暴」,謂直接或間接對於人之身體施以暴力,壓制被害人之抗拒,或使被害人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

「脅迫」,謂以威嚇加之於被害人,使其精神上產生恐怖之心理,達於不敢或不能抗拒之程度。兩者均以壓制被害人之抗拒,使其喪失意志自由之程度.縱被害人實際並無抗拒行為,,或暴力未與被害人之身體接觸,亦不影響強盜罪之成立。但在客觀上必須對於人之身體及自由,確有傷害之行為。但強盜之強暴脅迫行為,並非必須有形強制使人不能抗拒,即無形之威嚇,足以制人使不能抗拒,亦係強盜行為。

「藥劑」,謂以藥物使被害人陷於昏迷狀態,喪失抵抗力或知覺。

「催眠術」,謂以手術,使被害人入於睡眠狀態。

「他法」, 指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以外之其他不正方,而使人不能抗拒法。

「不能抗拒」指行為人所為之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足以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達於不能或顯難抗拒之程度,縱未經抗拒或抗拒失敗均屬之。

[強暴脅迫與妨害自由]:強盜之強暴脅迫行為,常使用拘禁或捆綁被害人等非法方法奪人行動自由之行為,構成強盜行為之一部份,無另行成立妨害自由罪。

[強暴脅迫與普通傷害]:強盜傷害人,其未達重傷害之程度,是否另行成立普通傷害罪?司法院二十年院字第五四一解釋:「強盜輕微傷害人,其結果既犯他項罪名,應依刑法第七十四條從一重處斷。」(贊成應另成立);但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三七O一號判例;「...其因而致普通傷害,乃強暴脅迫當然之結果,除另有傷害外仍只成立條項之罪...」是又說明強暴脅迫之行為,應吸收普通傷害之行為。(吸收說,褚劍鴻亦認為吸收說為當)

強盜罪與恐嚇罪之區別,乃在程度上不同,以被害人己否喪失意思自由為標準

[何時不成立本罪?]

  1. 若犯人並未實施強暴、脅迫之行為,僅因他人主觀上之畏懼,不敢出之抵抗,

任其取去財物,則難謂與強盜罪之要件相符。

  1. 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不過使人陷於誤,而仍屬以自己之意思而交付,是與

不能抗拒之要件不符。

  1. .須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

「他人之物」,包括自然人與法人之動產與不動產,亦不問其所有權誰屬.祗須現在他人持有實力支配之下。

行為態樣有二:().取他人之物,即強行奪取他人之物,移之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 ().使其交付,由被害人或其他第三人交付均可,必須達於喪失自由意思之程度。

[何時不成立本罪?]

  1. 如分別共有,就其應有部份強取者,應屬權利行使之行為,而非不法所有,應不應立本罪。
  2. 對於己受查封之自己所有物,其以強暴手段奪取者,不能成立強盜。(違背查封效力之罪名)
  3. 如以強暴、脅迫之手段,強佔他人之土地或建築房屋,雖為強盜之行為,,強盜以不法所有為要件,強占不能因此取得所有權,故應成立本條第二項:強盜得利罪。

 

*第二項為強盜得利罪,其構成要件:

().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

  1. .須使自己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之不法之利益

「財產上不法利益」,指法律上無權取得之財物利益。如強迫債權人書立免除債務之字據,或迫令設定債權。

[何時不成立本罪?]

 

如迫令債權人交付借據,自行焚燬,就債據本身來說,乃為表彰債權之憑據,本質應為獨立之物,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強迫所有人交付,自應成立「普通強盜罪」,而非「強盜得利罪」。

第三項為強盜財產上之不法之利益罪之加重結果犯

第四項為普通強盜罪與強盜得利罪,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普通強盜罪」,以他人之財物己否因強取或使人支付,而入行為人實力支配之下,

 

為既遂與未遂之區分標準。

「強盜得利罪」,以已否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為既遂與未遂之區分標準。

第五項為強盜罪之預備犯之處罰規定

「預備犯」,乃犯罪意思決定後,預作各項準備,進至著手實施犯罪行為以前之階段行為

[案例討論]1..恐嚇危害安全罪2. 恐嚇取財罪3普通強盜罪.,如表

  1. 高中生勒索
  2. 記者掉了金子
  3. 鬍鬚仔恐嚇三年
  4. 民生醫院醫師被搶
  5. 急診脅迫退費
  6. 診所恐嚇信
  7. 診所來函借錢

流程圖

 

 

 

結論: 題目:權利之行使是否成立§305§346§328之罪------行為人怎樣的情形才

會構成§305§346§328之罪

1.某甲為了索取欠債而揚言,如果三天內某乙不拿出錢來就要殺死對方,是否成立恐嚇罪?

 

:只要揚言恐嚇, 並對某乙為惡害之通知,就足夠成罪,不必要真的實施危害生命

或自由等行為。

2.某甲對於欠錢的某乙,寄存證信函表示如果不在期限內出面還錢,便要去提告訴,是不是恐嚇的行為?

 

: 並不成立恐嚇罪,因為告訴是合法的行使權利。

3.某甲以恐嚇使某乙就其不動產為某甲設定抵押權,是否成立「恐嚇得利罪」?

 

:某甲因而積極的非法增加財產之收益,成立「恐嚇得利罪」

4.某乙恐嚇某甲就某乙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塗銷或使某甲簽給借據或債務已清償之字據,或恐嚇某甲不得為債權之行使,是否成立「恐嚇得利罪」?

 

:某乙因而消極的不法減少財產應有的支出或依作為或不作為的方法,獲得

不法利益,均成立「恐嚇得利罪」

5.某乙迫令債權人某甲交付借據,自行焚燬, 應否成立強盜罪?

 

:就債據本身來說,乃為表彰債權之憑據,本質應為獨立之物,其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而強迫所有人交付,自應成立「普通強盜罪」。

6.某乙強迫債權人某甲書立免除債務之字據,或迫令設定債權,應否成立「強盜得利罪」?

:某乙使自己獲得財產上之不法之利益, 應成立「強盜得利罪」。

參考書目

  1. 褚劍鴻 刑法分則釋論 台灣商務印書館 1997 8 月增訂版
  2. 林裕山 白話六法: 刑法 書泉出版社 19969 初版二刷
  3. 蔡墩銘 刑法例題演習 三民書局 85 3 月增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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